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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篮球、穿着科比标志性的24号球衣,直播间播放《see you again》等背景音乐,直播内容显示“模仿秀,孩子们,我回来了”……近日,一名男子在直播时模仿已故篮球明星科比引发热议。当下,在各大直播间,类似的模仿比比皆是,长相、举止、衣着乃至网名都与明星非常相似。媒体建议,无限度的名人“模仿”该严管了。

由于名人具有引人注意、强化事物、扩大影响等效应,所以,“模仿”名人已成全球现象,不仅网络直播间里不少主播以模仿各种名人博取流量,而且电视、网络上有专门的模仿秀节目,一些小品、相声等传统文艺表演中也不乏模仿名人。由于名人“模仿”现象极为普遍,这种“山寨”行为往往被视为“正常”,不过,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引起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一些主播长相与明星相似,对发型和穿衣风格进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么大错;另一种观点质疑:如果因“撞脸”就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还通过直播卖货盈利,是否涉及侵权?这两种观点代表了当前对于名人“模仿”的两种立场。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名人“模仿”是否有错,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害名人权利或消费者权利。

虽然名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某些个人权利要有所让渡,比如名人部分隐私权、肖像权,被认为应当让渡于社会公共范畴,但如果他人利用名人的长相、名字、作品等从事营利活动,且未得到名人方面的合法授权,这就涉嫌侵犯名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如果名人或名人家属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模仿者大概率败诉,会为侵权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同时,如果模仿者通过模仿名人的外形、假借名人的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商演等,导致消费者难辨真假,则涉嫌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等。比如去年,凌达乐(鹿哈)模仿明星鹿晗走红后,自曝“月赚500万,带货7个月挣了3500万”,陷入“是否构成侵权”争议中。如果这种“山寨”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鹿晗直播带货,消费者可维权。

尽管我们今天处在全民娱乐时代,模仿秀就是娱乐方式之一,但他人模仿名人是有边界的,必须以不侵权为前提。假如模仿者侵害了名人合法权益,被侵权者可依据《民法典》维权;如果这类模仿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这就需要被模仿的名人和被侵权的消费者,不要包容违法侵权行为,通过维权倒逼模仿者规矩。

作为名人的模仿者,也要有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要么在公益范畴内合理利用名人让渡的影响力;要么在商业范畴内得到名人方合法授权,否则,一旦因侵权被名人起诉,将面临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风险。所以,模仿者不能只看到模仿名人带来的流量等红利,还要看到模仿行为带来的道德和法律风险,不能为牟利迷失自己。

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名人“模仿”行为画出“红线”,在审核、巡视等管理程序中,将违法侵权行为挡在门外,或者及时“下架”,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时,有关方面也要看到名人“模仿”存在的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一方面,以详细的规则对名人“模仿”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详细界定;另一方面,督促平台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