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成为被执行人

作为非被执行人的自己

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应当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

让法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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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项明确指出:针对被执行人与其他方共同持有的资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需立即通知资产的共同持有人。尽管涉案的住宅在产权登记上仅注明了其丈夫的名字,然而,由于该住宅是在夫妻关系有效期间购置的,其共有的法律属性并不会因为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而发生变化。所以,遵循上述法律条文,法院有权对该住宅进行查封,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会损害到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所应享有的资产部分。

2、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

答:在执行过程中增加新的被执行人,实际上是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判定由除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所列明的被执行人之外的人来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一行为会对第三方的实际权益造成显著影响。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将案件外的第三方增列为被执行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更改、增加当事人的相关规定》(2020年修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更改或增加,以避免无限制地扩大更改和增加的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若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增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新的被执行人,这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关于在执行过程中增加被执行人的明确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增加申请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3、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夫妻二人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中商定,双方共有的住宅将归属其中一方,此项约定对于夫妻二人均具备法律上的限制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约定仅为夫妻之间的内部协定,在尚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住宅的物权状态不会发生改变。但假如在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发生之前,夫妻二人已经签署了真实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并且该协议已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同时,若《离婚协议》中规定的住宅归属方对于未能及时完成住宅过户手续并无过错,那么,该方可以借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途径,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住宅归其所有为依据,申请撤销基于有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

4、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答:在金钱债务的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以下三种情况,即便所涉及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被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住房,也就是他们的“唯一住房”,也应被视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并进行强制执行:

(一)若对被执行人有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其名下拥有其他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例如,被执行人的子女有能力提供另外的住房。

(二)在执行的法律依据生效后,如果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债务而故意转移其名下的其他房产,那么此时的“唯一住房”实际上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刻意保留的,这样的房屋依然应该被执行。

(三)当申请执行人愿意根据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被扶养人提供住房,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该房产的出售款项中,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为被执行人预留五至八年的租金时。“唯一住房”这一条件并不能成为逃避执行的借口,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仍需承担。

法官提示

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已被列为被执行人,其伴侣应积极鼓励并监督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方进行交流,自觉地遵循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责任,以此防范家庭财产被执行。若伴侣感觉到自身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有权通过提出案外人异议或启动执行异议诉讼流程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