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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浙江绍兴的一家设计公司,此前中标了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三个设计项目,设计费用被对方拖欠了3年多,累积欠款达675万元。每次要钱时,该公司都被城管局用“财政没钱”“再等等”的理由搪塞过去。2024年春节前,新安县城管局相关领导表示,只能给公司5万元政府债券用于还款。今年5月底,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则直接表示:“你该发律师函发律师函……不止你们一家,我们还有其他欠款,现在还没有公司来起诉。我们是行政单位不是公司,去法院起诉了,法院也不会(怎么样)。”

1996年的央视春晚,黄宏、范伟曾演过一出脍炙人口的小品《杨白劳与黄世仁》,里面不无尖锐地讽刺了一些债务人欠债不还,反而气焰嚣张、欺凌债主的现象。想不到快30年了,一些政府部门还保留着这样的老毛病。平心而论,现在一些地方财政紧张,拖欠企业费用并不奇怪,只是当地有关部门的回应却着实让人有些不安。

面对讨债诉求,工作人员一番回应,直接将皮球踢向了法院,甚至告诉对方,这样做“也不会(怎么样)”。不错,遇到这样的经济纠纷,《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等提起诉讼,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但是,作为行政单位,一旦败诉,后果决不是轻描淡写,他人也无可奈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可以采取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款额、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等措施,甚至“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败诉的行政机关被强制执行、有关负责人被追责处罚的事例。之前有地方规定,对于一年败诉达6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部门,将责令其“一把手”引咎辞职。温州市平阳县社保局鳌江社保所副所长薛某因行政渎职,使一名群众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导致行政败诉造成国家赔偿13.98万元,包括薛某在内的12名政府机关干部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类似上述城管局的情况,一旦败诉也会波及责任者。

老实说,作为政府部门负责人,理应知晓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决不可能对上述法规如此“无知”,更有可能的一种解读是,想要向讨债企业传递一种“追债无门”的信号,好将大笔的债务变成一摊子“烂账”。作为执法者,本应是法治的促进者,怎能公然开法治倒车。多年来,我国矢志建设法治政府,更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当地城管局的赖账做法,暴露出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上的短板缺项。

政府部门欠债,还债天经地义,没有任何理由,漠视法治抵赖债务。从长远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还须持续加力、久久为功。□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