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第三方账户为一方发行分账款指定收款账户,且由第三方开具发票。代开或虚开发票的约定内容是否影响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的效力?发票的相关约定违法会否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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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影,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乙发行分账款收款账户为丙公司账户。影片上映后,甲向丙账户汇入部分分账款。因甲尚有部分分账款未支付,乙诉请甲支付未付分账款。诉讼中,甲称丙公司代乙收取款项并代开发票,其代开发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丙也承认,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只是代乙收取分账款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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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约定第三方代开发票,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非当然无效,存在例外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称《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该《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由前述

条款

可知,代开或虚开发票均为违法行为,

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合同约定由第三方丙代乙开具发票,该约定内容违反该《

办法

》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本文认为,涉案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前述约定即便出现违法情形对合同效力也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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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第一,

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约定内容违法与合同无效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

合同内容中部分约定内容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个别或单一条款无效不会导致其他条款也无效。退一步讲,涉案合同若约定由丙代乙开具发票的内容无效,对其他约定内容的效力并无影响,除代开发票之外的约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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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涉案合同是联合投资合同性质,核心内容是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同目的是通过投资和发行影片获得经济收益。如果前述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意的基础缺乏效力条件,可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的后果。例如影片是投资对象、合同标的物,如果影片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题是宣传邪教,且合同签订时剧本已经创作完成,甲乙双方均知晓影片以宣传邪教为主要内容,将直接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整体无效。但该案中,甲乙约定联合投资影片的内容并不违法,合同的基础及主体内容效力并无瑕疵。当然,如果甲乙并非共同投资电影,而是以代开发票为主要内容,主要约定的是代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则合同的内容及目的均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文认为其应为无效合同。

第四,

代开发票是否合法,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应非该案的审查对象。该案中,乙诉请甲支付影片发行分账款,系给付之诉,审查的对象应为乙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请求权是否具有完备的基础和根据。至于发票问题,与乙的请求无关联性,其是否有效对涉案争议的处理并无影响。

相关案例: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川0193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