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内容是否实质性的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为本人订立的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承受某种负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实质性地涉及了第三人的合同。

涉他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之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2

)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约定义务;(

3

)该合同之订立,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之同意,合同成立之,第三人一旦表示接受,即可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其目的在于确保他人的履行。

因为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涉他合同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却不能认为已经完全背离该原则。发生违约的场合,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