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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发布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济南法院审理的瑞士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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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山东省某供销公司向瑞士某公司采购4.2万公吨大豆油。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通过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在伦敦仲裁解决纠纷。因货物运输过程中转港运输,双方订立转港协议,其中约定因转港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解决。后瑞士某公司向山东省某供销公司主张船舶租金及滞期费,山东省某供销公司未能支付。瑞士某公司向FOSFA对山东省某供销公司提起仲裁申请,FOSFA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瑞士某公司的请求。瑞士某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涉案仲裁裁决在英国伦敦作出,中国和英国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本案应首先适用《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山东省某供销公司以瑞士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申请书不合法、仲裁协议无效、存在违反仲裁程序、裁决事项超出仲裁范围主张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交仲裁裁决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被申请人主张拒绝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应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超裁等事项。瑞士某公司已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代表签名的申请书、涉案仲裁裁决、销售合同和转港协议,可以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双方之间存在就涉案争议约定的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的内容能够体现裁决事项系仲裁协议约定解决的争议,且仲裁庭已按照仲裁程序将选任仲裁员的通知送达了山东省某供销公司,故山东省某供销公司未提交足以证明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法院审查认定涉案仲裁裁决亦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形,故裁定承认涉案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认定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应予承认和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际仲裁的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彰显了中国法院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立场,助力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本案对促进国内当事人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了引导作用。

【一审案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协外认2号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