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环境,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0日,柳江法院对4起涉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6名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9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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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2日,范某波按照韦某仕要求,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放至指定位置,后吸毒人员何某前往指定地点取货,韦某仕获利500元。1月10日,韦某仕以500元的价格将“上头”电子烟油贩卖给范某波后,吸毒人员廖某联系韦某仕女友韦某含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韦某仕将毒品交给韦某含出面交易。韦某含被抓获后,韦某仕在其住所被抓获,并在其住所查获5瓶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贩卖给他人,共55.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韦某仕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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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起案件中,2023年10月,韦某领以2000元的价格,将1瓶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贩卖给谢某光。后谢某光添加原油混合进该电子烟油中,并向他人贩卖电子烟油3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光、韦某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数量分别为37.23克、2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某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韦某领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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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韦某杰、覃某财、张某弟也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其中,韦某杰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某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覃某财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次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柳江法院还邀请了成团、土博等镇群众、柳州市柳江实验高中师生等120余人现场旁听,零距离接受禁毒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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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是毒不是烟,抽了“上头”,卖了“上刑”。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正确认识毒品危害,自觉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柳江法院将持续深化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努力推动形成社会大众“人人识毒、远离毒品”的良好禁毒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柳江法院刑庭 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