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提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提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修改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则提出,禁止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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