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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诉讼阶段,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往往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审判阶段。但是,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也是尤为重要的,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至关重要。由于本阶段持续时间短,辩护时机稍纵即逝,因此辩护律师需要了解检察机关此时的工作流程与内容。那么,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工作流程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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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认为:

传统的辩护理念认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一个阵营的,它们的定位是共同对抗辩护人。但是随着法治进步,这种理念正在或已经发生变化。在审查批准逮捕这个环节上,检察官是居于中立的地位,居中审查侦查机关报送案卷,审查符合逮捕的条件。此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准三角的控辩关系:侦查机关与辩护人对抗,检察官居中裁判。因此,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一定要转变理念,加强意识,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目前大部分案件都要经过审查逮捕阶段,但是审查逮捕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经阶段,少数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对嫌疑人采取逮捕的案件,也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的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侦查机关应当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审查逮捕的期限为七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的期限最长为十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审查逮捕的期限最长为二十日。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案件接收、登记以及律师阅卷等工作。侦查机关将案卷报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由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对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后转交捕诉部门进行实质审查。案件管理部门从形式上审查以下几项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法律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提讯证、提押手续是否齐全;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按要求将法律文书卷与诉讼证据卷分类装订,是否附有电子笔录光盘、讯问录像光盘等电子数据资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录入检察机关的办案系统,开始计算办案期限,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受理登记表移送捕诉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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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原则上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捕诉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办理,就如同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由电脑随机分配给主办法官。但是目前检察院在这一点上执行得并不彻底,有时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移交捕诉部门后,由捕诉部门负责人登记,再统一分配给主办检察官办理。捕诉部门主要负责对侦查机关提请的审查逮捕或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还负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以及对其立案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