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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其中“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检例第216号)在法律研究之余,仅仅是案情也让人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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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本案情倒也简单。

被不起诉人付某,男,2000年3月出生,无业。

2019年1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时某某放在某快餐店收银台的一部手机被盗,价值1722元。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接被害人报案后,于当日以“时某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经调取快餐店监控视频发现,一用餐男子在店内盗窃手机后进入附近一网吧上网至11时,登记身份信息为“付某”

2020年5月8日晚,付某在绵阳市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当日接受讯问时表示认罪认罚。5月9日,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6月15日,公安机关以付某涉嫌盗窃罪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2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付某进行第一次讯问时,付某也表示认罪认罚,并于次日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一个20岁的年轻人,盗窃手机,有监控视频,而且在公安和检察院环节都认罪认罚,还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这样的案件自然属于简易案件,而且用我们行内话来说,“没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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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24日再次讯问付某,付某改变了原有罪供述,称其未实施盗窃行为,案发时自己不在案发城市,且曾经丢失过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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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现了,那为何他在公安环节认罪认罚?

后经检察机关查实,付某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在侦查人员称其不认罪将被关押,以及“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的诱导下,按照侦查人员出示的快餐店监控视频供述了“盗窃”“销赃”的全部过程

也就是说,有罪供述不真实,认罪认罚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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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询问本案侦查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调取执法记录影像资料发现,该案侦查人员根据网吧登录的身份信息认定案件系付某所为,未采信付某所作无罪辩解,未依法全面收集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经查看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视频清晰度较差,不具备比对、辨认条件,而犯罪嫌疑人使用付某身份证件的网吧监控视频因时间久远已被覆盖无法调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系付某的客观性证据仅有其身份证登录信息,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调取了付某手机定位、骑行记录、其亲属及同事的证人证言,证实案发时段付某在眉山市,不在案发地绵阳市。

调取了付某出行记录,通过大数据查询比对后证实案发前后付某无乘坐动车、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记录。

核查了户证办理系统,证实付某曾于2016年10月、2018年6月两次因身份证丢失补换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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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在案发时段内,付某不在案发城市,盗窃行为非其所为;公安机关仅以网吧登录身份信息认定付某为犯罪嫌疑人错误。

2020年7月2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时某某被盗窃案”继续侦查。8月6日,就侦查人员未收集调取明显可以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等怠于侦查行为,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涉嫌失职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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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没有作案,竟然认罪认罚,这真是法治社会最大的笑话。

他们已经把认罪认罚制度玩坏了。

对小额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用暴力、威胁、引诱等侦查违法情形,不依法收集明显能够收集调取的无罪、罪轻证据,这种办案倾向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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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办案检察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感谢承办检察官:杨霞、郑鸿燕

正是他们发现,在案证据存在疑点,如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头戴帽子、面部特征不清晰,体型与付某存在一定差异付某关于在案发快餐店购买的食物种类、所盗手机摆放位置以及是否处于充电状态等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等。此外,付某还在讯问后多次以电话形式向承办检察官了解被定罪处罚的法律后果,表现不同于一般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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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我们要好好反思 一下,为什么一个明明没有犯罪的人,会认罪认罚。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