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在小区游乐场,9岁的小樱(化名)与小伙伴两人玩着荡椅,兴致正酣时,小樱不慎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因重度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小樱家长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孩子家长自担40%责任。

上海一中院介绍,事发当日,爸爸和奶奶带着9岁的小樱来到小区游乐场玩。期间,常和小樱一同玩耍的小可(化名)一同前往。小樱和小可开始玩起各种游乐设备,小樱的爸爸和奶奶在不远处与邻居们悠闲地聊起天来。为了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立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并将荡椅荡得很高。在两人玩得正高兴时,突然,小樱因无处抓握,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摆荡的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了地面与荡椅之间。小樱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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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看看新闻

小樱家长悲痛欲绝,遂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告上法庭。

案件中荡椅有两处明显与国家强制标准不符,即:底部与地面距离过小;荡椅没有限位装置。也就是说,荡椅在安装时即在客观上存在重大安全缺陷,这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小樱家长疏于监管,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驳回小樱家长其余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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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看看新闻

游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关于责任主体,游乐设备公司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荡椅底部与地面的距离仅为94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所规定的400毫米;并且该荡椅无限位装置,摆动幅度不受限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中单侧摆动幅度不得大于45度的规定。如上所述,该荡椅并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相应缺陷是致使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小樱与小可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并不清楚,所以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小樱的家长,事发时在旁与人聊天,使两个孩子脱离其视线独自玩乐,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疏于履行监管义务,与小樱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而居委、物业和街道等主体,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洁介绍,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小区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时,责任归属并非一成不变,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游乐设备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其原因在于该设备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存在明显缺陷,未能保障使用者的安全。”陈文洁介绍,根据《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我国法律对产品安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尤其是涉及儿童使用的公共设施,其安全标准更是不容忽视。

同时,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尽管孩子在小区内玩耍是常见场景,但监护人仍需时刻关注孩子的活动,确保其安全。而在本案中,家长因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陈文洁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小区的公共设施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的,因此,物业公司往往是直接的责任方。但是物业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或是由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的,那么物业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