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闵行区业祥路111弄上海晶城晶采坊小区一户居民家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是由该户居民徐某把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引发的。(详见报道:闵行一小区发生火灾!男子严重烧伤,懊悔道:我犯罪了..……)

记者从闵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根据《消防法》有关条款,因徐某过失引发火灾,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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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火灾发生在6月15日清晨6时40分左右,当时,徐某家中冒出大量烟雾。有居民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接报后,公安、消防、医疗部门相继到场处置,现场明火很快被扑灭。火灾造成徐某丈夫被烧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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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徐某承认,事发前一天晚上自己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楼上充电,直到早上发生爆炸后拔掉电源,充电器是直接插在阳台洗衣机用的插座上。该电动自行车购买于2020年12月20日,登记在徐某名下,买后无维修和改动情况。

本月,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新增的第三款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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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针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条例》在增加的第四十四条中,还规定了对应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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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引以为戒!

遵守相关规定,切勿发生事故后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