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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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它确保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

如果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包括: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且发包人逾期未支付、以及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之一是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的确定需要经过竣工结算,即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和价款的计算。

最高院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再审》案中明确: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也即只有在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承包人当无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提条件,不存在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工程价款尚未确定,但承包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即使工程未竣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如果发包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或逾期未支付工程款,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未支付,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并在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这一权利的行使,不仅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建设工程领域交易安全的重视。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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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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