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读品综合

编者按:小编整理了最近最高院发布的《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以及民法典全文、新旧对照及相关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刑事诉讼”“民法典”即可提取。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司法局对刘涛律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执业6个月。刘涛律师是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被处罚的原因是向原最高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法官行贿30万元。

经雁塔区司法局调查及本机关工作人员与刘涛律师谈话,现已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刘涛律师在代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西安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期间,作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张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之妻)现金人民币30万元,刘涛律师对以上事实均予以认可。

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涛律师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涛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律师法》第49条之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显然,刘涛律师的行贿行为正是违反了这一条规定,西安市司法局也正是根据绍兴市监察委员会的最终结论,作出了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只不过是,刘涛律师的行为没有被监察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刘涛律师的最终结果肯定是吊销律师执业证。

行贿罪的入罪金额是3万元,行贿30万元肯定构成行贿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认为刘涛律师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涛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也就是说,绍兴市监察委员会最终认定刘涛律师行贿30万元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