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张某和刘甲婚姻期间,二人借用刘甲弟弟刘乙的名字买房,房子由刘甲居住,张某与刘甲离婚后,却发现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已被邹某夫妇占有居住,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经过

张某和刘甲婚后想购房,因刘甲信用不良无法办理贷款,二人合议借用刘甲弟弟刘乙名义购买某小区房屋,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时转账给刘乙替其归还按揭贷款,因当时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房子一直处于备案登记状态。二人离婚后,张某发现案涉房屋已被邹某夫妇占有居住,且房子已登记在二人名下。

审理查明

审理中,原告张某诉称,案涉房屋系其所购,首付款系其所付,房贷均系其所还,其对房屋拥用所有权,刘甲、刘乙应共同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被告刘甲辩称,案涉房屋系刘乙所购,自己无须担责。

被告刘乙辩称,案涉房屋系自己所购,首付款也系其母亲及刘甲支付,房子当时是自己让给张某与刘甲共同居住,张某每月还贷冲抵该房租金。

经法院查明,2012年6月,张某和刘甲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1月,张某与刘甲协议离婚。案涉房屋于2013年以刘乙名义购买。

2014年5月至2022年12月,张某多次以不同形式分别向刘甲、刘乙转账(大部分于每月还贷日前后转账2100元,并注明还房贷)共计35.5万余元。

2023年4月,案涉房屋登记在刘乙、案外人刘某名下。2023年5月,案涉房屋已过户至邹某夫妇名下。

庭审中,刘甲认可自己曾准备买房,但信用不良导致无法贷款的事实,在录音中也认可首付款由原告张某及其家人凑钱支付;刘乙认可没有就案涉房屋交纳过贷款(除最后一笔提前还款的贷款),用自己账户还贷的钱均由张某按月汇入。案涉房屋交付后,即由刘甲装修、使用。

由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原告张某、被告刘甲购买,借名登记在被告刘乙名下。

法院还查明,案涉房屋由被告刘乙出售,款项由其收取;案涉房屋系张某、刘甲婚后购买,二人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系二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刘乙将原告张某、被告刘甲案涉房屋出售,应对原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涉房屋售价104万元,扣减首付、贷款、税费、差价等支出,张某、刘甲各得42.3万余元,二人离婚后,张某代为刘甲垫付贷款9万余元。

综上,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判令被告刘乙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52万元,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刘甲、刘乙二被告不服沭阳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借名买房”风险极大,如果出名人否认“借名”的事实,不配合办理过户,或者出名人有其他债务,债权人起诉后可能申请法院查封拍卖房屋,都可能导致借名人“钱房两空”。

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个人信誉也是重要财富,应当珍惜爱护,切勿因一时之利或一念之差使信用受损,导致处处受困,甚至身处风险之中。

来源:沭阳法院

如果您喜欢我们 推送的文章,请将"宿迁中院公众号"加为星标,分享您喜欢的文章并点击页面下方的“在看”“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