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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资金筹集方式,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出于对熟人的信任,许多借贷行为并未形成书面合同,这为后续争议埋下了隐患。早前,福建高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就发生在两个昔日朋友之间。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张先生是多年好友,张先生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先生借款。由于双方关系密切,李先生没有要求张先生签订任何形式的借款合同,也没有要求张先生出具借条或借据,而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两次共汇给张先生300,000元。然而,当李先生在约定还款时间向张先生索要欠款时,张先生却百般推诿,最终拒绝偿还。

所幸的是,在一次电话催款过程中,李先生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清晰地记录了张先生承认借款事实及部分还款意愿。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尽管双方未签署任何书面借贷合同,但李先生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录音证据成为关键。法院认为,虽然缺乏书面合同,但结合转账记录和录音内容,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归还李先生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先生提供了300,000元借款,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借款行为也应视为借款合同的成立。

1.证据的证明力

在债券纠纷中,证据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先生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和包含张先生承认借款一事实的录音。一方面,银行转账记录明确显示了款项的流向;另一方面,录音资料对双方借款事实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这两种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利息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如双方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则按无息处理。但如果李先生能够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则张先生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笔者寄语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因没有保留借款、还款的相应凭证,导致借款有去无回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你,无论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还是陌生人之间的借贷,都必须树立起法律意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另外,还要注意妥善保留各类交往的证据。如果真到了要啥啥没有的地步,后续与对方周旋的时候也一定记得录音,只要对方开口承认了,这就是“拿回钱”的机会!

总的来说,在民间借贷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1、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文字表述要清晰,不能有歧义,并明确借款期限、借款人、还款时间等重要细节。

2、明确出借人的身份。出借人是自然人的,除了写名字外,还要写上身份证号码,住址或者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出借人是公司的,写清楚公司全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特别注意公司是否注销。

3、书面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现实生活中,借款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等数人之间,较少书面约定利息,一般是口头约定,这种情况下原告容易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

4、出借较大数额的,最好有偿还能力、固定资产的人作为担保人,采用“连带担保方式”。

5、还款时,注意保留还款凭证,如要求出具收条。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