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女士在某医美机构处进行医疗整形手术,某医美机构负有妥善保管韩女士病历资料的义务,但在本案中,某医美机构自认韩女士的病历资料毁损,现韩女士手术后造成鼻小柱缺失的损害,依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样的法律规定,应当推定某医美机构对韩女士的损害有过错,某医美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韩女士与新疆某医美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韩女士在某医美机构处进行了鼻基底-膨体、洛灵眼综合、超肋鼻综合手术。韩女士进行鼻部手术后,伤口愈合情况差。

2021年10月20日,韩女士在新疆某医院门诊就诊,医嘱建议手术修复。

2023年4月17日,韩女士在新疆某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鼻小柱缺损,可考虑行鼻小柱再造重建手术治疗。

经鉴定,确认韩女士鼻部损伤情况鉴定为十级伤残。韩女士鼻小柱大部分缺损,缺损累及鼻翼软骨,鼻尖下缘局部遗留瘢痕形成,鼻小柱缺失部位左、右前鼻孔贯通,影响面容。

判决:新疆某医美机构须向韩女士赔付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金额若干。

理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韩女士在某医美机构处进行医疗整形手术,某医美机构负有妥善保管韩女士病历资料的义务,但在本案中,某医美机构自认韩女士的病历资料毁损,现韩女士手术后造成鼻小柱缺失的损害,依据上述规定,应当推定某医美机构对韩女士的损害有过错,某医美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