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这类所谓的“上头电子烟”被添加了管制精神药品,实为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近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对两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涉毒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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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2023年11月14日晚,赵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欲购买一支“上头电子烟”吸食,王某某和赵某某谈好以450元买卖一支“上头电子烟”并约定到七星区某酒吧街交易,赵某某给了450元现金给王某某,王某某收钱后便将“上头电子烟”的烟弹和一支烟杆给了赵某某。次日,王某某将贩卖“上头电子烟”烟弹所获利的450元拿给姜某某,姜某某从中取出了100元给王某某作为其送货的好处费。经公安机关对赵某某的毛发进行依托咪酯检测试剂(荧光)检测法检测,浓度为7.32ng/mg,检测结果呈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2023年11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被告人蒋某购买“上头电子烟”,双方约定在桂林市临桂区某小区出口处进行交易。当天下午16时58分,梁某某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蒋某,后蒋某将一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卖给梁某某。2023年11月14日凌晨,吸毒人员梁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蒋某购买“上头电子烟”,双方约定在同一地点交易。当天凌晨0时09分,梁某某通过微信将400元毒资转账给蒋某,后蒋某将一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卖给梁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两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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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惑诱导年轻人吸食的“上头电子烟”,这种“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宜区分,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油中添加了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成分,实际上是一种新型毒品。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等行为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临桂区法院将持续深化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尤其是加强对新型毒品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努力形成“人人识毒、远离毒品”的良好禁毒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庭

通讯员:石丽云

编辑:陆露

初审:苏雨帆

审核:曹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