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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二、 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

三、 要保持生产经营条件规范要求,按规定温度要求储存、运输、销售肉类产品。

四、要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考核。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

六、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七、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产品等。

八、严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肉类食品。

九、严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食品。

十、严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肉类食品。

十一、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中如有违法行为或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肉类生产经营行为给予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内容来源: 鄂尔多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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