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的李女士购买了一张飞往上海的机票

然而就在临行前一天

却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

“尊敬的旅客,由于航班执飞机型变更原因,您在【CZxxx】上预留的座位【xxx】【经济舱第5排】已经变更为【xxx】【经济舱第5排】。”

经查询,南方航空公司临时更换执飞机型,不再使用购票时展示的大型飞机而改用了小型机运输。一向看重旅行体验和舒适度的李女士不能接受毫无理由的更换,要求退票或者补偿。然而航空公司客服对此表示,机型改变不会降低舒适度和安全性,且航空公司对于航班机型不能保证,因为航空公司临时更换机型在“旅客须知”中已经注明,并不构成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内容的违反。至于退票,需要按照退改规则进行,手续费由乘客自行承担。以大机型吸引旅客购买,再临时换小,且没有任何合理解释以及补偿措施,如此随意的改动让李女士对旅行体验感到不满,同时也引发了对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质疑。

随后,法治网记者与该航司客服取得联系,客服表示,正常情况下不会改变机型,但确实存在机型变动的可能性,而目前并没有针对机型改变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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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南方航空APP

记者查询到,南方航空在《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第七条提到航空公司对于机型不予保证且机型不属于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而购买机票必须同意上述条款才能进行。而其他常用的航空公司,例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运输总条件》第八条也进行了类似表述,称机型和航班时刻可能随时变动。东方航空的《国内运输条件》《国际运输条件》中同样将“机型变更”排除在旅客运输合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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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南方航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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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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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东方航空APP

事实上,不少旅客都曾发帖吐槽曾有类似经历,称航空公司“挂羊头卖狗肉”以上述“行业惯例”作为挡箭牌,利用大机型吸引下单,再临时通知变更为小机型,且不给予任何退改补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乘机体验,属于虚假宣传、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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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那么,航空公司临时更换机型的做法,是否构成违约违法?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卫爽律师从消费体验和消费权益角度分析称,机型大小实为航空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为提升旅客的旅行体验、增加航空公司对旅客的吸引力而作出的承诺,对航空公司具有约束力。航空公司在购票时展示的是大飞机,而实际却采用小型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他提到,机型关系到飞行安全度和舒适度,如果航空公司擅自变更机型而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旅客,造成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降低,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而针对航司所谓的‘对于机型不予保证且机型不属于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一理由,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了航司的责任,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上述条款应属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孔得建也曾发文指出,航空公司一般根据自己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总条件”来进行抗辩,认为“运输总条件”明确指出更改机型并不构成违约。但在航空运输实践中,“运输总条件”具有典型的格式条款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和497条规定,航空公司“运输总条件”不将航班时刻和机型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会排除旅客因航班延误、取消或机型变更而依法主张赔偿的权利,旅客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航空公司作为航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信息告知工作,正确合法宣传。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畅通旅客维权渠道,加强对旅客投诉处理的闭环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侯卫爽律师说。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