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编号:忻环定襄罚字[2024]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水发中玮(定襄)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3月1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第三轮次重点区域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1)、2号、3号锅炉正在生产,锅炉排渣系统正在运行,发现2号、3号锅炉炉渣仓仓顶布袋除尘器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无NOx 转化炉,实际为NO2分析仪测量(验收资料内容为 NOx 转化炉),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未配备NO2标准气体,在通 NO、SO2等标准气体时,NO2分析仪显示5.9mg/ L-6.6mg/m2波动,查阅历史数据发现,该排放口NO2数据长期在6mg/m2波动。因NO2为 NOx 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认定 NOx 长期计算有误(认定为不正常运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罚款金额30.5万元。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