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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拐卖儿童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王浩文,在服刑中被重新提起公诉。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浩文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6月12日,寻子家长雷公从法官处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我不意外。”雷公表示,王浩文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只承认拐走过3名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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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购买食物为诱饵,在湘鄂川多地作案

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又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2023年4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十一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共计拐卖儿童14人,有被拐儿童的母亲轻生

王浩文于1957年9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是四川省渠县报恩乡沙湾村人。一位寻亲家长称,根据以前的案例,在“人贩子”中,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很少见。

王浩文第一次被判刑,是30岁那年。案件材料显示,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开报道显示,办案民警介绍说,王浩文很聪明,也读过高中,但聪明没有用到正道上。因为名声不好,上世纪80年代初,王浩文离开了家乡,前往湖南岳阳市一家芦苇厂打工。在湖南那段时间,王浩文使用“王维”一名,并制作了假的身份证,还以“王维”这个名字娶妻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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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来源:央视报道截图

之后,王浩文开始拐卖儿童,并两度获刑。

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3人被判十五年,王某琼因帮助拐卖儿童2人被判三年,胡某雄因帮助拐卖儿童1人被判两年。

结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获刑,2008年7月刑满释放后,王浩文又在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连续拐卖儿童6名。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十四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王浩文的犯罪行为,导致有被拐儿童的母亲喝农药轻生,还有被拐儿童的父母离婚,给所有被拐儿童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

只承认拐卖3名儿童,被判死刑后提出上诉

6月12日,雷公表示,在一审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认罪。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只认可自己在2009年至2010年间拐卖3名儿童的事实及证据,其他8名儿童则辩称未参与。

如认定其拐卖雷公之子的关键证据,其曾化名“王维”签署一份收养说明,笔迹经警方鉴定系王浩文所写,但王浩文申请对该签名重新鉴定;

还有一起有事发监控视频的案件中,王浩文否认牵小男孩的中年男人是自己,但此前在供述中,王浩文承认自己以4.5万元将该男孩贩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1至6岁的幼儿11名,非法获利19.9万元。

王浩文系主犯、累犯,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其被判处死刑,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胡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雷公于12日从法官处获悉,三名被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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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院认定王浩文11宗拐卖儿童事实

1、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童常娥之子雷某某(注:指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邻居带出门玩耍时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将被害人雷某某贩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吴某平(已故),并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维”的收养说明一份,吴某平将雷某某交给吴某盛抚养,取名为吴某某。经鉴定,该份说明落款处“王维”的签名字迹系王浩文所写。

2、2002年4月20日,王浩文窜至湖北省武穴市滨江公园坝上,以购买玩具、食物为由,将张某甲(男,出生于1998年5月5日,案发时3周岁)拐走并带至广东省。同年4月底5月初,王浩文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东升村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甲贩卖给萧某阳、周某玲收养,取名为萧某某。

3、2002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浩文窜至湖北省咸宁市马柏大道化纤厂附近,采取食物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男,出生于 1998年3月19日)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2002年8月初,王浩文将李某贩卖给李某彬、张某卿夫妇收养,取名李某甲。

4、2002年11月24日下午5时许,刘某(男,出生于1998年12月19日)在湖北省武穴市刊江老福利院附近丢失。11 月底左右,王浩文将被害人刘某通过周某美贩卖给周某烈、周某珊夫妇收养,取名周某某。

5、2003年4月20日上午12时许,王浩文窜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蛇入山公园附近,采取食物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男,出生于1999年9月13日)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2003年5月左右,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乙贩卖给林某何、刘某遂夫妇收养,取名林某某。

6、2009年2月28日下午3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金洋花园新村六巷,将被害人何某某(男,出生于2005年3月25日)骗走带至达州市达县后,伙同被告人胡某雄将何某某带至广东省惠来县。两名被告人谎称何某某系自己的儿子需要送养,于2009年3月17日将何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清、陈某玉夫妇收养,取名李某乙。

7、2009年4月7日10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资中县城南综合市场处,将独自一人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男,出生于2007年2月2日)拐走。同年4月12日,王浩文以4.5万元的价格将黄某某卖给陈某川家收养,取名陈某某。

8、2009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发兴农贸市场附近,采取购买食物等方式将被害人桂某(男,出生于2006年6月12日)拐走。同年6月16日,王浩文以 5 万元左右的价格将桂某卖给马某顺、范某玲夫妇收养,取名马某某。

9、2009年7月13日下午,廖某(男,出生于2007年8月19日)在四川省营山县北门桥附近丢失。同年7月中旬,王浩文、王某琼将廖某带至广东省汕头市,经中间人张某(另案处理)介绍,以4万元左右的价格将廖某贩卖给叶某宣、叶某亮父子收养,取名叶某某。

10、2009年8月7日,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蓬安县老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3岁)拐骗至广东省汕头市。同年8月18日左右,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4.4万元的价格将唐某某卖给胡某林、郑某真夫妇收养,取名胡某某。

11、2010年5月22日15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工商局宿舍附近处,将被害人熊某某(男,出生于2006年10月13日)拐走并带至广东省。2010年5月底,王浩文冒充熊某某的大伯,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村以4.5万元的价格将熊某某贩卖给张某章、吴某琴夫妇收养,取名张某丙。

▍来源:潇湘晨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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