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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7下收入大幅下降
是否有更符合准则规定的方案
2023年上市保险公司第一次披露了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下的年报。
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服务收入占旧准则下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多数公司不及40%,有的甚至不到20%。
如果分母改为规模保费口径,收入下降情况则会更加严重。确实呈现出之前行业普遍预计的收入大幅下降局面。
然而,考虑到作为首批实施IFRS17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公司存在时间紧、经验不足等不利条件,多少有些先力保能出报表,而无力兼顾方法论的完善。
那么在其中是否还有可以改进提高的地方,值得后续实施的公司重点关注。
根据笔者在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乃至教训,我们认为国内行业在保险合同投资成分的计量方案上颇有值得完善之处。
本文针对万能保险的投资成分问题,提出一个更加符合准则规定的方案,供行业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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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成分
准则定义及分析
“凡学不考其源流,莫能通古今之变。
不别其得失,无以获从入之途。”[1]
让我们首先对准则关于投资成分的定义作一番梳理,由此出发才能对于目前行业通行做法的不足之处获得更加清晰的认识。
准则2017年版对于投资成分的定义,强调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保险合同都要求主体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
但在准则基础结论BC34中解释IASB对投资成分的理解时,使用了“在所有情况下”(in all circumstances)的说法:
为此IFRS17过渡工作小组TRG于2019年4月的讨论稿AP01:
Investment components within an insurance contract(以下简称TRG201904 AP01)中,讨论了对准则投资成分定义的修改。
并于准则2020年修订版中,正式对投资成分的定义进行了修正:
投资成分为,在所有情况下,保险合同要求主体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
准则用“在所有情况下”(in all circumstances)代替原先的“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意在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的所有情况下,均需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可以取现值基础意义上的[2])金额。
展开讲的话,“所有情况”、“任何情况”,不仅仅指保险合同存续期内,每个时点纵向的包括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在内的各种情况,也指横向的保险合同存续期内各时点的情况。
因此,2020年修订版的“在所有情况下”,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的各个时点的所有情况下,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可以取现值基础意义上的)金额中最小的那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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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险合同
目前行业通行做法及其缺陷
1.目前行业通行做法
目前行业内,对于一般的万能保险合同[3],通行将账户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即账户价值剔除退保扣费),作为万能保险合同的投资成分。
这种做法虽然比较简单易行,但却与准则关于投资成分的定义存在明显距离:
(1)投资成分作为,在所有情况下,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合同均需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所有偿还金额中最小的那个。
然而,万能保险合同的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即便不考虑追加保费以及缴纳续期保费的情况,也随着结算利息、扣费和部分领取等的影响,而时时变化。
以至于,在万能保险合同终止前,往往无法确认所有偿还金额中哪个最小,从而无法确认该合同总的投资成分金额到底有多少。
(2)将账户价值或者现金价值,作为万能保险合同的投资成分,将可能导致保险服务收入为负。
在IFRS17准则下,“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浮动收费,从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等值的金额中扣取。只要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为负,就可能导致保险服务收入为负。
因此,“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出现负的保险服务收入并非不可想象。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合同或“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保险服务收入为预期提供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而主体提供的“保险保障”(Insurance Coverage)、“投资回报服务”(Investment-Return Service)以及投资服务不会为负。
因此,根据准则B121(保险服务收入=预期的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摊销),预期的保险服务费用不会为负;且剔除融资成分的影响后,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摊销、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在合同整个存续期内的合计值也不会为负。
而根据准则B120,保费恒等式为:保险服务收入=保费-投资成分+融资成分的影响。
由此,从纯数学看,仅在4种情况下,保险服务收入才可能为负:
对比两个保险服务收入的公式,可以发现,以上纯数学可能的第2种情况,并不满足准则B121的规定[4],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从而可以得出结论,必然(保费 - 投资成分)> 0。即第1、2种情况均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因此,只要融资成分不为负,则保险服务收入必然不会为负。
也就是说,从保险服务收入概念的本质来看,目前行业通行做法下,当未处于负利率环境时,主体由于签发万能保险合同而提供服务后,可能不但没有收取相应的正向对价,还存在负向对价,显然不甚合理。
2.收入为负的简单示例
对于目前行业通行做法下,万能保险合同保险服务可能出现收入为负的情况,在此给出一个简单示例。
假设:一个2年期的趸缴团体万能寿险合同。保费100元。满期给付账户价值。无任何扣费。结算利率与保证利率均为5%,折现率3%。
简化起见,不考虑退保与部分领取以及追加保费,以及任何费用支出,且在计量时不考虑RA。
该合同无法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但属于“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该合同保险的计量结果如下[5]:
根据准则B120,保费恒等式推出的保险服务收入=保费100-投资成分110.25+融资成分的影响(6.33-0.24)=-4.16。与直接计量的保险服务收入相等。
该示例中保险服务收入为负,正符合上文分析的纯数学下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第2种情况。
此时,投资成分隐含了保证/非保证收益带来的账户价值增额,导致投资成分可以明显高于保费。极端情况下,当结算利率趋于∞时,(投资成分-保费)趋于∞,保险服务收入将趋于-∞。其荒唐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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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
万能保险合同的投资成分
由于目前行业通行的万能保险合同投资成分确认方法,并不符合准则关于投资成分的定义,并存在以上缺陷。
为此,我们基于准则对投资成分的定义,并考虑实操中的可行性,提出以下新的方案。
1.更加符合准则的新计量方案
该方案由以下要点构成:
(1)在万能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计算投资成分金额。
a) 计算投资成分时,不考虑保单持有人的选择权,即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的部分领取、退保等;
b)计算投资成分时,不考虑赔付等可以导致保单衰减的因素;
c) 计算投资成分时,应使用最低保证利率预测账户价值;
d) 根据以上规则预测万能保险合同在存续期内每个时点账户价值,每个时点退保、赔付、满期等可以给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以合同存续期内最小的给付金额作为投资成分金额。
(2)在后续计量时,如果发生部分领取、退保、赔付等向保单持有人偿还的情况,则将其作为实际发生的投资成分,并相应冲减初始确认时计算的投资成分金额,直至其余额为0。此后再发生的向保单持有人偿还的金额,均不再为投资成分。
a)在后续计量时,如果发生追加保费、缴纳续期保费等情况,则主体需计算对应增加的投资成分。
这里考虑到实操中的可行性,存在一定简化,即不考虑现值意义上的最小金额。
另外,如果合同存在扣费,有可能出现在保险期间内账户价值被扣为0的情况,则除非保单持有人追加保费,否则该万能保险合同的投资成分金额即为0。
基于这个计量方案,重新审视上文列举的那个示例。此时投资成分应为最小的偿还金额即保单刚生效时的退保金额100元。
而保费恒等式推出的保险服务收入=保费100-投资成分100+融资成分的影响(6.33-0.24)=6.09。保险服务收入金额回归正常。
2.对新计量方案可能的质疑
对于新的方案,有人可能会提出质疑:万能保险的账户价值类似于保户的存款。既然对于银行来说,储户存款不能算作收入。
那么万能保险的账户价值同样不能算作收入,应归属于投资成分。
其实,将账户价值作为万能保险的投资成分,除了导致保险服务收入可能出现为负的情况之外,保险合同与银行存款也不能简单类比。
即便“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也与银行存款存在根本的不同。
对于银行来说,存款本身仅仅作为一项金融负债,不能贡献任何收入。只有将存款贷出获得的贷款收益,才能作为银行的收入。
而对于“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当不考虑费用成本时,只要折现率高于给保单持有人的收益,则必然存在CSM,从而存在保险服务收入。
其次,银行存款往往不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保证的银行存款利息+本金,与保证和不保证(即相机参与分红)的结算利息共同作用下的万能保险账户价值,一个完全保证,一个并不完全保证,两者显然不同。而相机参与分红特征也可以为保险合同、“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带来保险服务收入。
因此,在理解保险合同以及“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中的投资成分时,不宜与银行存款进行简单类比。
3.新计量方案的影响
(1)对于保险服务收入的影响
基于笔者在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目前行业通行做法下,万能保险合同保险服务收入占规模保费的比例较低,甚至远低于公司业务整体水平的20%-40%。
而在新的方案下,万能保险合同的投资成分将明显降低,从而将有力推动保险服务收入上升。
这里再举一个基于实际万能保险产品的例子——
图中列示的投资成分及保险服务收入,源自一款实际销售过的,保障期到70岁,保证利率2%,存在较多扣费的万能型护理保险产品。该模型点趸缴保费5000元。假设结算利率为保证利率。
笔者分别测算了在以保证利率水平结算的目前行业通行做法下,以及新方案下的合同整个存续期内应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和投资成分。即使是在保证利率水平下,目前行业的通行做法同样出现了保险服务收入为负的情况。
基于目前保险公司结算利率普遍高于保证利率的现状,真实的结算利率下保险服务收入为负将进一步加剧。而在新方案下,由于该产品存在较多扣费,再加上融资成分的影响,保险服务收入相较趸缴保费占比较高。
(2)对于实操的影响
新计量方案虽然可以有效提升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服务收入,但相较目前行业通行做法,在实操中会显著增加系统改造的工作量。
具体体现如下:
① 需搭建一套精算模型,在万能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对于每一张保单逐单计算其投资成分金额。并将其回传数据平台进行记录存储。
② 在后续计量时,数据平台需根据每张保单已经给付的金额,计算当期实际给付中的投资成分金额,以及期末剩余投资成分金额。并将报告期末每张保单剩余投资成分金额提供给精算模型,进行预期投资成分的计算。
③ 在后续计量时,如果发生追加保费、缴纳续期保费,则需计算该保费增量对于投资成分的影响。
在报告日,基于合同初始确认时点预测的报告日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退保等已偿还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并考虑新增缴纳保费的影响,按与初始确认时类似的方法,重新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投资成分金额。
并将重新计算的金额与数据平台记录的报告日剩余投资成分金额进行比较,取其中较大值,作为新的剩余投资成分金额在数据平台中进行记录。即,报告日新的剩余投资成分金额=Max(报告日原剩余投资成分金额,重新计算的剩余保险期间投资成分金额)。
以上处理比较复杂,如果公司实施起来存在较大难度,也可以考虑进一步简化。
例如: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一套与现行结算平行的按保证利率结算的账户轨迹。以此轨迹下的账户价值作为各时点投资成分。但这种简化依然无法避免出现保险服务收入为负的情况。
5
结论:寻找出一条
相对平衡的自身实施路径
之前有人提出,对于投资成分占比很大的亏损合同组,根据新保险会计准则规定计量,会出现保险服务收入为负的情况;并认为这是准则本身关于亏损合同计量规定需要完善之处。
其实,准则乃是一个逻辑相对严密的整体。
基于不符合准则定义的投资成分计量方法,得出的任何结论本身就没有意义。这就好比,不能去投诉正品厂家,让其为消费者使用其他厂家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损失负责。
但有时实操与准则规定难免存在距离。
从上文提出的万能保险合同投资成分计量的新方案,也可以发现,相对严格按准则定义执行,会给实操带来很大的复杂度,甚至不小的挑战。
为此,保险公司在实施准则时,切忌照搬照抄,需更多从自身情况出发,做好利弊权衡,寻找出一条在报表结果与可操作性之间相对平衡的自身实施路径。
本文作者:闫鹏、赵安宁
闫鹏
目前供职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精算部价值管理处/偿付能力管理处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负责偿付能力评估、价值评估、新保险合同准则、经验分析、精算模型等工作。
赵安宁
目前供职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价值管理处/偿付能力管理处,主要负责新准则评估工作。
IFRS17微言系列文章回顾:
[1] 皮锡瑞《经学历史》
[2] TRG201904 AP01第21节讨论了基于准则B21,投资成分金额为现值基础意义上的。
[3] 对于万能型的税优健康险,投资成分一般还需考虑风险保费中差额返还的部分。
[4] 即当融资成分的影响为正时,保险服务收入不应为负。
[5] FCF为履约现金流(为方便列示,将首期保费100元计入了履约现金流);LC为亏损成分;PV_Out为现金流出的现值;IFIE_PV_Out为现金流出现值的计息;IFIE_LC为分摊至亏损部分的保险财务损益;IFIE为保险财务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