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期,笔者到安徽省某市协助一所民办学校处理一起特殊事项,在此过程中遇到一些民办教育行业的特殊问题,即,民办学校到底能否租赁闲置的公办学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场地办学?此种类型的学校能否归类于“公参民”学校?对此类问题,虽然此前笔者在不同场合及文章中均有论述,但在和当地相关部门及其领导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发现,这些问题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相当大的理解偏差。故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类问题再次进行探讨和分析,以厘清事实,求得正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

民办学校到底能否租赁闲置的

公办学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场地办学

笔者认为,要想将上述问题探讨清楚,应当将该问题拆解为两个层面才能真正厘清。

第一个层面:闲置的公办学校场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能否对外出租?即,作为出租方,相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否将闲置的公办学校场地对外出租?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 2019年3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对外出租,同时应当对对外出租行为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且对外出资的收益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据此可知,具体到安徽省的地方规章,亦规定行政单位可以出租国有资产,对于出租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综上,无论是从国家到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均可以依法依规对外出租,那么,闲置的公办学校场地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其对外出租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第二个层面:民办学校能否租赁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办学?

从明晰了上述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后,我们再来看看民办学校作为承租一方,能否租赁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办学呢?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得知,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给民办学校,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证实了,民办学校是完全可以租赁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办学的。笔者再次重申,此项结论确定无疑,不容置疑。

结合以上两个层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作为出租方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将其闲置的公办学校场地(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合法合规,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另一方面,作为承租方的民办学校,按照法定程序租赁闲置的公办学校场地进行办学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问题。

2

租赁闲置的公办学校场地进行办学的民办学校

是否属于“公参民”学校

我们来看一下,“教发[2021] 9号”到底是如何定义“公参民”学校的。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一、严格界定范围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按照以上规定,“公参民”学校的定义或者说范围是非常明确和严格的,有且仅有以上三类。笔者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举办”是个法律概念,这也就意味着,以上三类“公参民”学校应当分别为:举办者为公办学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举办者为公办学校和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举办者为公办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唯一可以扩大理解的“公参民”学校类型,应当是相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举办者登记的虽然是个人,但实际上却是全部免费使用公办学校场地和公办师资的“假民办”学校。除此之外,不应任意扩大“公参民”学校的范围。

故此,笔者依然坚持认为,举办者为单一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仅是租赁公办学校场地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并不属于《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所规定的“公参民”学校的范围,自然也就不适用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治理和规范措施。以及,笔者需要补充强调的是,“教发[2021] 9号”的发文主体为教育部等八部门,因此,对该文件有解释权的只应是教育部等八部门,相关地方行政部门并无任意解释该文件的权力,倘若任何部门都可以任意解释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要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去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那政府部门的权威性何在?公信力又何在?

至此,笔者对本文开篇问题的分析结论是: 民办学校可以租赁闲置的公办学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场地办学,且此种类型的学校并不属于“公参民”学校, 这是笔者一直以来坚持的观点,也欢迎各位行业同仁们共同探讨、指正。

欢迎大家在留言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和见解!

人工智能教育咨询:陈老师(13958022897同微信)

文源 | 丰乐法苑(2024-05-18)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