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 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 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对揭露的地质现象进行观测及描述 的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煤矿的一切采掘工 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由于煤矿生产的需要,在煤层及其围岩中开 掘了一系列的井巷,这为矿井地质人员取得丰富的原始地质资料创造了有利的观 察条件。可以通过井巷深入到地下直接观测井下的地质情况,并用文字和图表把 这些原始地质材料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和描绘下来。通常把记录和描绘井下 原始地质材料的工作叫作井下地质编录。

煤矿地质人员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其关键在于提供正确的地质资料,而正 确的地质资料来源于周密、系统的地质调查和对各种调查材料连贯起来的思索。 换句话说,只有在充分汇集原始地质材料的基础上,并经过科学的综合分析,才 能得出正确的地质认识和判断。而井下地质编录正是煤矿地质人员取得珍贵的原 始地质材料的重要手段。所以它是煤矿地质的基础工作,也是煤矿地质日常工作 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对揭露的地质现象缺乏系统观测及描 述,就难以对存在的煤矿地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造成煤炭开采效率低和矿井地 质灾害发生频繁,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为此,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 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 水点等地质资料进行观测及描述。在对地质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矿井开采 地质条件进行预测、预报,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观测及描述应满足如下要求:

(1)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一。

(2)观测、素描、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及素描 卡片上,记录簿、卡片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同时将观测资料录人计算机中,建 立观测资料数据库。

(3)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记录者姓名。

(4)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结合物探资料综合分析并将资料转绘在素描卡 片、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5)井下(现场)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2天内整 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剥)工程布 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煤矿总工程师。

煤矿地质人员为了更紧密地配合生产,把地质工作做到采掘生产第一线,在 提交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紧跟采掘工程的进展,不断地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新 揭露的地质资料,不断地预测采掘前方的地质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图件或报 告的形式通知生产部门,使之能够及时针对影响采掘的地质问题采取措施,保证 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样的地质工作叫作地质预测、预报。

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的意义在于促使煤矿地质工作面向实际、面向生产,提 高了地质工作的预见性。地质预测、预报按其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井田和采区 开采地质条件预测和掘进、回采地质预报。

(1)煤矿开采地质条件是指影响煤矿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之综合,包括煤 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煤层顶底板稳定性、岩浆岩侵入、岩溶陷落柱、古河流 冲刷、煤层瓦斯、地温、地压和水文地质等因素。井田和采区开采地质条件预测 就是采用地质与地球物理方法对井田或采区内影响煤矿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进行 预测与评价。

(2)掘进地质预报是在开拓区域或采区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巷道掘 进中的要求,在掘进过程中,边收集资料边预报掘进前方的地质变化,采用类似 掘进地质说明书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填报预测资料。对将要遇到的影响掘进的地 质问题,如构造所引起的层位变动、岩石性质的变化、断层破碎带、古河床冲刷 带、岩浆侵入以及岩溶陷落柱等,及时提出预报,并采取措施,保证巷道掘进质 量和快速安全地完成工程进度。

(3)回采地质预报是在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在回采过程中不断预报 回采工作面前方的地质变化,采用1:500的工作面地质图,填报预测地质资料。 对回采工作面前方将出现的影响煤矿生产的地质问题,如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 煤厚变化、顶板严重破碎、淋水突然加大、岩浆侵入体与岩溶陷落柱等地质异常现象,要及时做出预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煤矿安全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地质预报是在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根据采掘过程中新揭露的地质资料,按 照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的要求,编制而成的。地质预报实际上是地质说明书使 用的继续和补充,体现了地质研究的重要性。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的矿井地质条件要求和规定。

井巷揭煤对煤矿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揭煤前如果不能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 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在实际揭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地 质问题,严重影响煤矿开采的进度,增加开采的成本,导致实际开采过程中出现 非常被动的局面。如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井下突水,严重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由于揭煤前工作面前方的煤体处于高应力分布区带,且瓦斯 压力和地下水压力高,所以石门揭穿煤层过程中易于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井下突 水。因此,井巷揭煤前,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 板等地质条件为煤矿开采过程中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和井下突水提供地质保障。

揭煤地质说明书主要阐述揭煤区域内影响巷道掘进的地质因素,由文字说明 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应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编制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

(1)井巷揭穿煤厚大于或者等于0.3m 的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首次 揭开煤厚大于或者等于0.3m的非突出煤层;井巷揭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 则》中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

(2)层间距在20m 及以内的煤层群,应编制联合揭煤地质说明书;大于 20m 的,应分别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3)应在施工揭煤地质探钻孔前或物探之前,编制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

(4)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起始位置:突出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带煤层, 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30m 前,不足30m 的在开工前;其他煤层距煤层最小法向 距离20m 前,不足20m 的在开工前。

(5)应依据相关地质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井巷工程设计等资料编制。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井地质报告编写与审定的规定。

在建井施工之前,建井地质人员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书,作为建 井部门选择施工方案,编制井筒和井底车场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作业规程和指导 井巷施工的地质依据,对煤矿设计和施工具有重要意义。

建井(矿)地质报告是根据并田地质勘探资料和井筒检查孔所取得的资料, 按照建井设计与施工的要求,经过分析整理编制而成的。

矿井建设阶段地质工作主要包括:系统收集编录矿井建设阶段工程所揭露的 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 地质报告并全面移交给生产单位。

建井地质报告编写,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 B 煤矿(建矿、生产) 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矿井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由矿井建设单位负责,矿井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编制的建井(矿)地质报告书要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这样才能确 保编制的建井(矿)地质报告书能够满足基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地质要求,为 煤矿基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保障。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掘进和回采前应开展的矿井地质工作要求的规定。

经过地质观测及描述,生产地质勘探以及矿井综合地质图的编制,对煤矿地 质现象的特征、规律及它们对生产的影响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这就能够根 据这些规律及时解决采掘过程中所出现的地质问题,为采掘工程设计、施工和管 理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地质资料,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掘进和回采地质说明书是煤矿地质部门为各项采掘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提 供的地质预测资料。根据采掘工程的阶段和对地质说明书的使用要求不同。在煤 矿生产过程中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包括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 质说明书两种。这两种地质说明书是煤矿生产重要的技术基础资料,它直接关系 到采掘工程的合理布局,日常生产的合理安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是地质保 障和服务于生产的一种主要方式。

根据生产计划适时地编制符合生产要求的各种地质说明书是生产阶段煤矿地 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掘进和回采前,应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和预测影响工作面施工的断层、褶曲展布和形态或煤厚及岩性。 巷道揭煤地段、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突出煤层顶(底)巷道,受水、瓦斯威胁 卷道掘进工作面应编制专项超前探测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根据实测资料预测工作面内的煤层厚度、结构的变化情况。厚煤层或 特厚煤层应绘制工作面的煤厚等值线预测图。

(3)加强采矿应力集中区的预报。在采掘工作面距应力集中区边缘50m 前,编制预报通知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单位。

(4)圈定预测变薄带方向及范围。

(5)核实工作面储量。

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写,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C 地质 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的规定。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是指 隐伏在煤层及其围岩内、在采掘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不良地质体(地质异常 区)、在采动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区),以及其他有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 工程遗留物体,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预先查明并进行危险性评价。由于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对煤矿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例如2010年 山西王家岭“3·28”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53人被困,最终115人获救,38名 矿工遇难,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 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果断采取撤出井下 作业人员等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m标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 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 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 岗。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对保障煤矿建设施工和安全正常生产具有重大理论和 实际意义。

不良地质体(地质异常区)泛指煤系及盖层或成煤基底中存在的可能引发

煤矿灾害事故的原生地质体。例如褶曲、断层、陷落柱、溶洞(暗河)、烧变 岩、火成岩、隔水层缺失区(天窗)、煤层赋存变化区、冲击地压矿井应力异常 区、瓦斯富集区、风氧化带、富水区、露头隐蔽高温区等。

灾变地质体(区)是指由于工程扰动形成的可能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潜在 区域。如采空区(老窑)、离层顶板、采动应力集中区、煤岩采动破坏区、漏风 通道、老空隐蔽高温区等。灾变地质体(区)往往伴随开采活动,渐变成灾。

地质工程遗留物体是指人工活动形成的可能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遗留物。如 封闭不良钻孔,遗留钻具(套管)等。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具有隐蔽性、时变性、脆弱性及可探查性四大主要特性, 这些特性决定了由于隐蔽致灾因素不明而导致的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隐蔽性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 异常体,难以直接观测、需通过专门手段才可能被发现的特性。例如隐伏陷落 柱、不明老空区、小型地质构造、应力异常区等。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时变性是指可导致灾害发生的因素伴随采掘生产活动随 时间变化的特性。目前随着矿井延深和开采条件变化,出现了多种新型隐蔽致灾 因素和灾害形式,例如滞后突水、采动离层水、延期突出、冲击地压、切顶、近距离煤层群火灾等。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脆弱性是指隐蔽致灾因素被触发并突然引发灾害。事故 的起因往往很平常,但致灾时间短,产生的灾害强度高,破坏性大,无预警时间 或预警时间短促,猝不及防。隐蔽致灾因素引发的煤矿灾害事故往往突发性强。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可探查性是指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可对煤矿隐蔽致 灾因素预先查明并进行危险性评价。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1)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 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 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2)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 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 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 (井简)、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3)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m 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 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 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

(4)陷落柱普查,应查明矿井内直径大于30 m 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 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5)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 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 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6)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导水 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7)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 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 出防排水建议。

(8)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提出防灭 火措施建议。

(9)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 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 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 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地质报告修编的规定,明确了修编时间和要求。

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在空间上存在一定的变化,且含有 大量的断层、裂隙、节理、软弱夹层(通称为结构面)等,在一个小的范围内 也是多变的,可以导致更为复杂的力学行为的差异性。目前我国东部矿井煤炭开 采深度以每年8~12m 的速度增加,延深以每10年100~250m 的速度发展,东部煤炭开采面临高地压、高地热、高地下水压以及巨厚新生界等问题。我国西部 煤炭开采地质条件简单,煤炭大规模开发,工作面推进速度快,主要面临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问题。

随着煤炭开采,回采空间的形状与规模、数量增加,揭露的地质现象不断增 多,需要对揭露的地质现象进行总结,因此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 告,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可靠地质保障。

矿井地质报告编写,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B 煤矿(建矿、生产) 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地质类型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他开采 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进行类型划分。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 (I 类)、中等(Ⅱ 类)、复杂(Ⅲ类)和极复杂 (IV类)4种类型。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规定见表2 - 1。

表 2 - 1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

地质因素

代号

I 类

Ⅱ2

Ⅲ 类

I V 类

随 姿 复 指 恶 成 击

断层

a

大中型断层很少

大中型断层不

多,且很少互相切 割交叉

大、中型断层较

多或断层虽不多, 但互相切割交叉

大、中型断层相 当发育,或断层互 相切割比较严重

褶皱

b

地层产状单一, 很少有波状起伏

地层产状变化不 大,有少量宽缓褶 皱

地层产状变化较 大,褶皱比较发 育,或有一定数量 的紧密褶皱

地层产状变化很 大,紧密褶皱发育

岩浆侵入

对煤层的

影响

C

未受或很少受岩 浆侵入的影响

仅局部地段受到 岩浆侵人的影响, 其规模不大,形状 较规则,对煤层的 影响不大

岩浆侵入范围较 大,侵入体的数量

较大,形状不规 则,对煤层的破坏 比较严重

侵入体数量大, 影响范围大,侵人 层位多变,形状复 杂,对煤层破坏严 重,部分煤层已失 去开采价值

煤层稳定程度

稳定和比较稳定 煤层的储量占全井 储量的80%以上,

其中稳定煤层储量 所占比例一般不小 于 4 0 %

稳定和比较稳定 煤层的储量占全井 储量的60%~80% ( 含 6 0 % )

稳定和比较稳定 煤层的储量占全井

储量的40%~60% (含40%)

不稳定和极不稳 定煤层的储量占全 矿井总储量的60% 及以上

表2.-1(续)

地质因素

代号

I 类

H 类

Ⅲ 类

I V 类

其他 开采 地质 条件 复杂 程度

顶底板

e

顶底板平整,顶 板完整性好,裂隙 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 局部凹凸不平,顶 板较完整,裂隙不 很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 平,顶板裂隙比较 发育,岩性比较松 软破碎

顶底板凹凸不

平,顶板岩性松 软、破碎,裂隙发 育

倾角

f

大部分地区倾角 在10°以下

大部分地区倾角 10°~25°(含10°)

大部分地区倾角 为25°~45°(含 25°)

大部分地区倾角 在45°及以上

瓦斯地 质类型

B

煤层瓦斯含量小 于4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 于或等于4m^3/t 且小于8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 于或等于8m^3/t

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玻按照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管理

水文地 质类型

h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其他特殊 地质因素

i

一般不出现陷落 柱、冲击地压、地 热和天窗等地质危 害

偶有陷落柱、冲 击地压、地热和天 窗等地质危害

常有较多陷落 柱、冲击地压、地 热和天窗等地质危 害

煤层大面积遭受 陷落柱、冲击地 压、地热和天窗等 地质危害

注:1.大、中型断层是指采区无法跨越的断层;

2.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细则》执行;

3.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煤矿地质类型。

(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原则上应以断层、褶皱和岩浆侵入三个因 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地质构造不影响采区的合 理划分者为一类;地质构造对采区的合理划分有一定影响者为二类;地质构造影 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者为三类;由于地质构造复杂而很 难划分出正规采区者为四类。

(2)煤层稳定性的评定:薄煤层以可采性指数 (K) 为主,煤厚变异系数 (γ)为辅;中厚及中厚以上的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其参照指标见表2-2。

煤层可采性指数K。计算方法:

(2-1)

式中 K—— 煤层可采性指数;

n——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

n'——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表2-2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分煤层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薄煤层

K≥0.95

y≤25%

0.95≥K

≥0.8

25%

≤35%

0.8>K

≥0.6

35%<γ ≤55%

K<0.6

y>55%

厚和中 厚煤层

y≤25%

K≥0.95

25%

≤40%

0.95>K

≥0.8

40%<γ <65%

0.8>K ≥0.65

y>60%

K<0.65

特厚煤层

y≤30%

K≥0.95

30%<γ ≤50%

0.95>K ≥0.85

50%<γ ≤75%

0.85>K

≥0.7

y≥75%

K<0.70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

(2-2)

式中 γ-—煤厚变异系数;

M—-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M——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n——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

S——均方差值, m。

(3)参加矿井煤层稳定性评定的煤厚点,其分布应力求均匀,资料必须可 靠,凡已作为构造因素评定的煤厚异常点应予剔除。

煤矿地质条件分为四大类。各类矿井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类矿井: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I 类,其他开采地质条 件不高于Ⅱ(含Ⅱ)类。

二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均为Ⅱ类或其中有一项为I 类,另一项为Ⅱ类,其他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Ⅲ类(含Ⅲ)。

三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中有一项为Ⅲ类,另一项为 I 类或Ⅱ类。

四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Ⅲ类或其中有一项为IV 类。

当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的类别,高于地质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二者中 最高类别成为矿井正常生产的主要矛盾时,评定矿井的类型可适当升级。

基建矿井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矿井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矿井地质类 型划分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一个矿井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煤矿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 层稳定程度、煤层瓦斯分布、水文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先分区、分 煤层划分地质类型;然后通过综合评定再确定矿井的类别。

当煤矿发生影响矿井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 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需经 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