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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学校向笔者咨询:一名违反学校纪律的中学生因不服老师管教而骂脏话顶撞老师,老师情急之下在学生颈背处拍了一巴掌。学生家长得知此事后即报警并投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最后学校在多重压力之下,同意向家长赔偿了六万元才了结此事。虽然此事件中该名教师确实存在违规惩戒学生的问题,但是这价值六万元的“巴掌”背后所隐含的问题发人深省。故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学校及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寻求更多更合理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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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可用范围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此可知,学校及其教师有权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行为,以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即学生只要有符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便可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行为。

在上述事件中,该中学生不仅在违反学校纪律后不服从老师管教,还对老师进行辱骂,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笔者倾向于认为,该中学生的行为属于不服从教育管理、辱骂老师的情形,该行为属于学校及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惩戒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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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可用形式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此可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针对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对学校及教师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方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与此同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五条还对教师实施的惩戒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并对违规教育惩戒行为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前述我们已经明确,上述事件中该中学生的行为属于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教育惩戒的范围,教师可以根据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对其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但遗憾的是,该教师并未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其采取的扇巴掌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该教师虽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其惩戒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了合法的教育惩戒方式,属于体罚学生的违规惩戒行为,应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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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需承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教师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违规惩戒行为,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对学生造成的损害,学校赔偿后,学校可以再向实施违规惩戒行为的教师予以追偿。由此可见,当教师实施了侵害学生权益的违规行为时,学校才是对受害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当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依据相关规定再向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在本文开篇所描述的事件中,教师体罚学生的违规惩戒行为确实会给学生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笔者想说的是,无论是学校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教师,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钱给付标准亦应当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评定,而非家长漫天要价、要多少就赔多少。倘若如此,岂不是又在助长“大闹多赔”、“小闹少赔”的不良社会风气。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上述规定,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是有法定范围的,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定赔偿标准亦是非常严格的,而且精神赔偿金额需要法院来认定,而非当事人自行主张就可以确定。结合本文开篇的咨询事件,笔者倾向于认为,该学校和该名教师固然应当为自身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但是,所应赔偿的金额也应当是按照其过错程度、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确定方为合理。否则,学校迫于各方压力而做出的让步,无形中在纵容和助长家长漫天要价的不良风气,这恐怕才是该事件中最令人担忧的问题。

综上,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而是为了教导学生以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法律赋予了学校及教师教育惩戒的职权,但同时也对该职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同时,教师也应在管教学生时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行为,避免发生违规惩戒学生的情形。而作为学生家长,亦应当在法律的边界之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出现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行为,家长同样也是自己孩子的“人生之师”,同样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对自身言行有可能给孩子造成的影响理应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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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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