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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特别是对民办学校而言,相关的处罚不仅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还包括其他的行政制裁措施。因为教育行业是一个政策密集型行业,国家政策调控的范围和力度都非常强大。针对民办学校的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给予削减招生计划、减少或取消专项经费、年度评估不合格等政策性的行政处理。因此,合规风险本质上仍属于法律风险,但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风险,其引发的原因与产生的后果,都比传统的法律风险要广泛和深刻。

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上述“一法一条例”相关规定 ,民办学校的合规风险分两个范畴,一是民办学校自身的合规风险,二是民办学校管理者(含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校长等)的合规风险。

一、民办学校自身的合规风险

民办学校自身的合规风险即违规办学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分别从外部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和民办学校内部管理要求的角度,将民办学校的合规风险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民办学校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合规风险。民办学校的主要违规情形有: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欺诈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

第二类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合规风险。民办学校的主要违规情形有: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未依法建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

民办办学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风险;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办学校管理者的合规风险

这里所述的民办学校管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参考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董事或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监督机构成员及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责任”一章,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民办学校本身,没有涉及到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责任主体扩大到了民办学校的管理者,从而更加完备和合理。因为民办学校乃法律拟制主体,其意思表示和行为必须依靠具体的人来作出,只处罚学校不处罚责任人的做法,显然是低效和有失公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成员的合规风险主要有:

1.财务违规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2.侵犯民办学校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干预学校决策、管理;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3.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成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1至5年或者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成员的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警告、视情节轻重1至5年或者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的行政处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视情节轻重1至5年或者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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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4-05-31),本文节选自《民办学校合规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熊武林著,中南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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