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金三角浙江商贸城一层商铺的业主周承忠因在微信交流群中被指责是“内鬼”而将相关人士告上了法庭。近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处理另案曝出“内鬼言论”引发新诉讼

与周承忠博弈的一方分别是甘真(男,法律界人士,住贵州凯里)、李文芳(女,住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中心市场)。

本案原告周承忠在诉状中说,甘真、李文芳也都是天柱县金三角浙江商贸城一层商铺的业主,因此相识并在同一个微信群交流。

因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存在民事纠纷(以下简称为“退还租金案”),周承忠等其他业主就共同聘请甘真作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4年3月6日,在某县法院开庭审理退还租金案时,周承忠有事到外,未能出庭,被告甘真在开庭时,当着承办法官和部分被告业主的面诬陷说周承忠与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串通,向其提供了有关业主的租金分配数据表和其它信息,并把自己的猜测和推断发到业主交流群,公然指责周承忠与开发商代表串通并有从中获利的“可能”,用“可能”来判断事实真相。

被告甘真在法庭及微信群里的诬陷言词引起了被告李文芳(微信名:昆明)等部分业主对周承忠强烈不满。他们直接骂周承忠是“内鬼”、“内奸”,还说:“吃别人的血汗钱,要断子绝孙”、“内鬼的那个不得好死”……不明真相的业主还纷纷表示:“支持甘真律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被告甘真自己还在群里指出“如果是真的,那这个人真不得好死”等攻击性语言,在他的带领下,大家显得越来越不理性。

周承忠感觉到了极大的屈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承忠认为,甘真作为法律人,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法院审判庭及业主群带头诬陷他,其行为直接造成业主成员对他人格人品的误解误判,引发了相关业主对他的指责、谩骂和诬陷,对其精神造成了伤害。

在起诉中,原告周承忠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甘真、李文芳两位被告在金三角一楼商铺交流群中及黔东南日报发表道歉信。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等。

◆被告在庭审中提起反诉

被告甘真在法庭上说,周承忠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首先,被告本人并不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进行诬陷,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在另一起案件中履行答辩权利,并举出相应证据情况下所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

其次,被告也未曾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过有损原告周承忠名誉的言论,仅是在名为“金三角一楼商铺交流群”中发布了关于另案诉讼涉及到的法律事实。

而该微信群中的所有成员均是这另外一起案件的被告,他们并没有全部参与另案的开庭审理,故被告在该微信群发布相关法律事实,让未参与另案庭审的被告知情。

“被告主观上是没有恶意虚构捏造事实,也没有任何随意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原告名誉的言论的行为,故被告不存在任何构成损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和行为,原告周承忠的起诉应该驳回。”被告甘真在法庭上说。

被告李文芳辩称,她没有在群里诽谤原告周承忠,原告起诉她的事实,完全是虚构的,没有任何证据,“我在群里说话都是很文明的”。

庭审中,被告甘真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周承忠在微信群名为“金三角一楼商铺交流群”及黔东南日报发布道歉信,消除此对原告作为律师职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索赔精神损害费及名誉损失费合计2万元等。

◆法院:被告发表“内鬼言论”存在主观过错

凯里市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原告周承忠与被告甘真、李文芳均系名为“金三角一楼商铺交流群”微信群成员,是天柱县金三角浙江商贸城一层商铺的业主。

2023年,天柱县金三角浙江商贸城的房开公司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商铺业主,要求业主退还其应得部分的租金(即前述提到的“退还租金案”),甘真受包括周承忠在内的部分业主的委托,参加诉讼。

在该案开庭前,甘真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原告的证据后,在微信群内称怀疑有内鬼把内部材料提供给了对方,进而引发其他业主附和并发表“吃别人的血汗钱是要断子绝孙”等谩骂性言论。

在退还租金案庭审过程中,甘真向法庭出示证据,拟证明这起退还租金案是虚假诉讼。

这起案件的原告某房开公司在法庭上提交的《2021年金三角浙江商贸城业主租金分配有关数据》为该案的被告制作,原告只能从被告处获得,它原本有甘真和周承忠的电子签名,但原告提供出来的,却只有甘真的电子签名,这只能是周承忠向原告某房开公司提供才会删除自己的电子签名。

所以,退还租金案为周承忠与某房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串通,捏造业主侵占某房开公司租金的事实而提起的虚假诉讼。

退还租金案开庭后,李文芳在微信群内说了“最高兴的事,我们这业主里面,把我们所有的资料传给了原告”、“你们会不会为这个人点赞呢?”等话语,引发其他业主谩骂。

后周承忠在群内质问甘真在庭审中称系其向原告某房开公司提供资料一事,甘真将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发在微信群内逐一进行分析,并发表“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周承忠把他自己的签名删除了发给张林的”、“吃黑心钱不是那么容易吃的?”等言论。

李文芳再次在群内发表“那天当场开庭的人,听得很清楚很明白,99.9%就是你提供的”、“吃黑心钱不是那么容易的”等言论及“你个249+1”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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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截图)

周承忠在争论过程中发表了如下言论:

“你还嫩前途本好,你考个律师也不容易,希望你好好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成就,好自为之……”
“你在我们这个小群体丢了脸还是小事,毁了自己的前途是大事……”
“不要代理费收了,官司输了,内鬼没找出来,自己名声扫地……”

凯里市法院还查明了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该院认为,甘真作为微信群内部分业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行使代理权无可厚非,但其在微信群内公开发表周承忠是内鬼的言论,存在主观过错。

李文芳根据其在庭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在微信群中发表相关言论指明周承忠系内鬼,同样也存在主观过错。

该微信群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甘真、李文芳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周承忠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周承忠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被告甘真、李文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名为“金三角一楼商铺交流群”的微信群内公开向原告周承忠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甘真、李文芳承担。法院同时驳回了周承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记者发稿时,周承忠已收到了甘真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信息。(本报记者 石平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