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读品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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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备受关注的“餐馆老板诉民警吃野味不付钱”案有了最新进展。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民警夏某所吃野味、所喝茅台系当事餐馆老板宴请公务人员,这笔费用不应由民警承担,故驳回餐馆老板所有诉讼请求,而相关公务人员的涉违纪线索已移送。

5月29日,潇湘晨报联系到葛某。对于判决书上载明“相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涉嫌违纪,法院已将该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他表示感激。“我打这个官司,最主要的不是为了要钱,是想追究夏某违法违纪的行为,现在目的已经达到了。去年,我其实从检察机关获悉了此事,但是具体的处理情况,我并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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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院裁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裁定,指令宝山区法院审理此案。

案件审理中,夏某表示,其系上海市杨浦区民警,葛先生所述不实,他去葛先生的餐厅系侦查行为。

法院调查期间,相关派出所向法院表示,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2022年8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裁定:驳回葛先生的起诉。

葛先生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院认为,葛先生以餐饮服务合同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一审径行驳回起诉依据不足。

“其实我还是不认可是我宴请了夏某,订餐是夏某自己订的,不是我邀请他来的。茅台和蛇的费用也不是我做主免去的,当时我已经被抓了。我有权要求他支付费用。”至于此次民事官司是否要上诉,葛某称要考虑一下。

宝山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葛某承包了一处场地开设了“潮汕蛇庄”。2016年9月13日,葛某与谈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二人共同出资经营“潮汕蛇庄”,葛某对餐厅进行全方位的经营管理,谈某对葛某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协助日常经营管理。

2017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在办理李某卫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对葛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一并开展调查。

2017年5月25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等四人至"潮汕蛇庄",发现待售眼镜蛇三条并予以扣押。葛某、谈某均不在店内。夏某通过服务员电话联系葛某、谈某,两人均未到场。夏某预订次日晚餐包间后离开。

2017年5月26日晚,夏某一行四人到店。夏某等人点了牛肉、土鸡汤、果粒橙等菜品,并让谈某电话催促葛某到场。葛某到场后,夏某向葛某出示警官证并说明来意。葛某自带一瓶茅台酒,并加点了椒盐大王蛇等高档菜品。葛某、谈某与夏某等人共同用餐,葛某还与夏某等人饮酒。期间,夏某要求葛某去派出所做笔录,葛某借故离席,随后在宿舍被抓捕。

夏某提出买单,谈某让服务员核算餐费,服务员根据夏某所点菜品核算出餐费350元,未将葛某添加的高档菜品和茅台酒计算在内,夏某予以支付。之后,葛某被带至公安派出所处理。

2017年9月,葛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葛某不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某拘役期满后,于2017年12月4日通过微信询问谈某2017年5月26日用餐的付款情况,谈某未予回复。后葛某根据回忆自制了手写点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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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葛某、夏某等人在“潮汕蛇庄”共同用餐,期间夏某先点了部分菜品,葛某到场后添加了茅台酒和高档菜品,因付款问题引发争议产生诉讼。

关于夏某所点菜品。已查明,2017年5月26日晚,夏某等人到“潮汕蛇庄”后,在葛某到场之前,夏某点了部分菜品。当晚,夏某提出买单并按照“潮汕蛇庄”的报价350元予以支付。夏某与“潮汕蛇庄”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葛某对该部分费用再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葛某增加的茅台酒和高档菜品。葛某认为,当晚是夏某请客吃饭,葛某受邀请到场,和谈某商量后增加了高档酒菜,这也是因为夏某让其点菜,故葛某添加的酒和菜也属于夏某与“潮汕蛇庄”餐饮服务合同范围。夏某则认为,葛某为逃避处罚,主动添加高档酒菜宴请夏某等人,加菜、加酒前未与夏某等人确认,不属于夏某与“潮汕蛇庄”餐饮服务合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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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首先,从葛某加酒加菜的背景和目的来看,夏某等人于2017年5月25日到店,通过服务员联系葛某,葛某未到场。次日晚,夏某等人再次到店,葛某开始仍未出现,直至经谈某电话催促,确认夏某等人开始用餐后才到场。夏某出示警官证说明了来意,葛某明知夏某等人系为查处售蛇事宜而来,却与谈某商量安排高档酒菜且共同饮食,在被告知仍然要去派出所接受处理后借故离开。

由此可见,葛某主动安排高档酒菜宴请公务人员以达到逃避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明显。葛某主张夏某请客吃饭、让其点菜,缺少证据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葛某主动加酒、加菜系其个人出于为逃避或减轻处罚的不法原因而宴请公务人员,不属于夏某与“潮汕蛇庄”的餐饮服务合同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相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涉嫌违纪,法院已将该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上海宝山区法院认为,夏某与“潮汕蛇庄”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葛某将其宴请夏某等人产生的费用纳入前述餐饮服务合同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葛某主张餐饮费、律师差旅费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