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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法治坝坝宴

多方聚力

联动化解矛盾

化纠纷

府院联动

朋友嫁女本是喜事

因何几个老朋友差点反目成仇

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

#安小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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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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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余某同为安岳护龙镇某村人,两人与家住重庆潼南区某村的陈某常年往来,感情深厚,且均在贵州某地经商。

去年正月初五,李某因嫁女在老家摆酒席,余某、陈某受邀欣然前往。在散席抢红包时,陈某不慎从院坝摔下沟渠致腰椎受伤,余某陪同前往医院医治,并垫付医药费4.7万元。出院后陈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回到贵州后,陈某认为他受伤系余某抢红包推搡所致,要求余某按鉴定结果赔偿其所有损失,两人发生口角。随后李某组织协商未果,双方矛盾越来越深。

2024年5月,陈某将余某诉至安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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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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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

安岳法院接到相关材料后,立即与余某和李某进行电话沟通,并积极引导两人回家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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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安岳法院对接重庆潼南法院、安岳护龙镇政府等,积极开展府院联动,推动两地联动化解边际纠纷。

当事人与周边乡亲在纠纷发生地围圈而座,两地法院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以“远亲不如近邻”“川渝一家亲”等为基调展开调解,耐心平复双方当事人怨气,并不断引导其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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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3个小时的调解下,当事人决定“握手言和”,并约定了调解方案——余某除先前垫付的医药费外,再给付陈某3.25万元的赔偿款;李某作为喜宴的组织者补偿陈某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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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全部现场兑现,纠纷到此“落下帷幕”。

矛盾化解后,当事人的手又紧紧握在了一起,“这件事到此为止,大家以后还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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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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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杨选荣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轩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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