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佳持一张借款人签名为王小敏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小敏偿还借款。李佳陈述,被告王小敏曾经营一家服装厂,原告李佳曾在服装厂内干活,两人常以姐妹相称,李佳称呼对方小敏姐,2022年1月,对方以年底需要给工人发工资,临时资金紧张为由,向李佳借款20000元。李佳就连同未支付的当月工资和部分现金直接交付了对方,并索要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现金20000元,定于2022年3月底归还,借款人王小敏。转过年后,服装厂却一直没再开业,李佳向对方催款时,对方则以经济困难为理由一直推脱,后来甚至无法联系对方。李佳无奈,遂向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工作人员在向王小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手续时,电话那头的人说她叫王敏,王小敏是她妹妹,确实开过服装厂,但是现在联系不上了,她妹妹的事她不管。经过法院工作人员和李佳在派出所查询,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妹妹王小敏”,然后通过查询王敏的身份信息,经过对比照片,李佳确认王敏就是服装厂里大家称谓的“小敏”。因为在服装厂大家都称呼她为小敏,所以拿到借款人王小敏的借条时,李佳认为其出借款项就是给了王小敏,而没有进一步核实她的真实姓名。于是李佳将被告信息明确为王敏,在电话送达“差点成功”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再也没有联系上王敏,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王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在开庭审理时,李佳提交了落款为“王小敏”借条以及王敏照片,并申请服装厂的三名同事出庭作证,经同事核对,王敏就是服装厂同事们口中的“王小敏”。承办人通过查询王敏的关联案件,亦发现王敏涉及的多起案件中也曾出现落款“王小敏”的借条,并且王敏在这些案件审理中都认可自己常使用“王小敏”这个化名。

虽然没有王敏的本人陈述,但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商河县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李佳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敏偿还李佳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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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忠浩 商河县人民法院 孙集人民法庭庭长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最重要证据之一,在一般的案件中,原告提交内容明确、书写规范的借条,基本可以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是如果借款人使用假名、化名等非正式登记姓名落款时,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条确实系借款人出具,借贷关系的主体确实系诉讼的被告。出借人可以从周围群众公认、转账记录、催要记录或者借款人笔迹鉴定等角度或方式进行佐证借款人身份。如果原告只提交一张签署假名的借条,对方又不予认可时,很可能需要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在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出借人要尽可能的检查内容是否明确,签名是否与登记姓名一致,笔迹是否清晰清楚,有条件时尽量附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材料,避免在诉讼中陷入对方设计的举证责任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