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问题导入】
新《公司法》显著地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为他们设定了更为明确的职责范围。因此,公司高层应当审慎地履行义务、进行风险规避。
【法律分析与案例研讨】
新《公司法》大致可以将董监高责任分为资本充实责任、公司管理责任以及公司清算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
(4)董监高对于公司违法减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第226条是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如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保护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制度创新。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程序做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如:新《公司法》224条普通减资程序、225条简易减资程序),公司实务中,减资通常由经理为首的管理层提出减资方案,董事会讨论完善形成议案,提交股东会绝对多数通过决议后交由管理层执行,在此过程中,董监高应当恪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避免失职。
情景导入:
2020年6月17日,甲公司作出减资800万元的决议,但其向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将其所欠乙公司的债务列入,且未通知乙公司减资事宜,公司董事张某、李某在减资决议上签字且未做任何提示。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了其债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李某在减资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甲公司未依法公告减资事项已构成非法减资,而董事张某、李某明知减资决议不符合法定流程但未做任何提示,违法减资行为亦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故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董事抽逃出资责任。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应就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与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2017)沪01民终6622号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是减资公司的债权人,经生效判决确认债权为334万元。公司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决议减少注册资本,且在有关决议落款处有减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请求参与减资的法定代表人与减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1. 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减资公司的债务334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法定代表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通知已知债权人是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在进行减资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该行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直接导致减资公司以自身财产偿还债务能力的下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因减资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而减资的受益人是公司股东,该情形与股东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的侵害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对于公司债务应当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公司减资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并未代表公司履行向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协助减资公司顺利办理了减资手续,应对被告股东在本案中所负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履职要求:
董监高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关注减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合章程,督促减资程序的合规性;如涉及定向减资时,需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抽逃出资风险;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对减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