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诈骗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经厘清责任,充分说理,最终二审维持判决涉诈骗受害者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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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获悉,2021年10月,莫某在某银行手机银行APP申请贷款业务,经银行审核后,双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4.5%,逾期贷款的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莫某当即向银行提交借款提款申请书,提款金额为20万元。银行收到莫某提交的提款申请后立即将20万元发放至莫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贷款逾期后,因莫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莫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

莫某辩称: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签订借款合同并非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本身没有贷款的意愿。其收到诈骗称需配合回收京东金条和白条的金融额度,不然会影响个人的征信的信息后,因担心个人征信受到影响而在犯罪份子的远程操控下完成贷款所有手续。贷款到账后不到30分钟内,所有贷款被转移至他人账户,其没有实际使用贷款,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莫某为支持其辩称意见提供公安机关报案回执及报案记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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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雁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当知道且充分理解,自行在银行手机APP上申请了贷款完成贷款手续,已经表明向银行贷款的意思表示,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至于莫某称其受不法分子诱骗申请贷款,但根据案涉贷款操作流程来看,申请贷款需要经过贷款人进行实名身份认证及人脸识别等多步骤验证,可认定案涉贷款确系莫某本人自主操作申请,并非不法分子利用其信息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莫某向银行的贷款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贷款行为有效。莫某主张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刑事案件优于民事案件的原则,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非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相关刑事案件的结果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并不包括对案涉贷款合同效力的评价,并不当然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刑事案件的侦办结果不影响本案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且在该案中,尚未有任何证据证实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涉案合同主体银行工作人员及莫某具有刑事犯罪行为,刑事案件的侦办结果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最终认定银行与莫某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有效,莫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判决莫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该案除了上述认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核心问题外,还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银行快速放款是否履行“尽职调查”责任的问题。

根据银行提交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以及线上贷款测算流程,线上贷款业务中,借款人通过人脸识别以及短信验证码校验等形式确保为本人操作后即可完成授信,生成电子签名,借款人依照线上操作流程依次进行操作,应当可以认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莫某提出在合同中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不成立。

该案证据显示案涉贷款已发放至莫某账户内,案涉款项系莫某主动转出至他人账户,莫某已实际处分了案涉贷款,法律后果应由莫某承担。莫某到期未归还案涉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在手机银行客户端设立个人贷款业务,目的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业务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的规定。该业务办理需要借款人通过输入手机银行用户密码、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一系列需要本人操作的流程进行申请确认,银行已履行提示义务。莫某未提供证据证实银行的线上贷款流程存在明显漏洞,以全流程无人工确认环节为由认为银行存在放贷审核不严过错要求银行承担过失责任的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在刑事诈骗案件中莫某系受害者,因一时疏忽,放松警惕,遭受诈骗,财产受到损失,令人惋惜。该案中的莫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与普通诈骗形式略有不同,莫某似乎自身的财产没有损失,损失的仅仅是银行的贷款。但银行将贷款发放至莫某的银行账户中后,莫某即拥有该笔贷款的所有权,莫某将贷款转至他人账户中,是行使财产处分权,将贷款转至不法分子指定的账户存在一定过错。莫某受不法分子诱惑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完成转款行为,也因此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而背上巨额债务。不经感叹,不法分子诈骗手段时时在更新,我们的防范意识也应不断增强,时刻保持警惕,切勿随意相信他人,更不要相信天上会掉下馅饼,否则就像莫某一样背上巨额债务。

文字:奉仰鸿

编辑:李建容

审稿:范君涛

审核: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