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非常奇怪的冤案,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当时都不知道是冤案,也可能需要时隔多年以后,才会知道原来是一个冤案。

一、一个小故事

张三找到A律师,说:自己买发票,被稽查局以虚开立案检查;有什么办法应对呢?
A律师问:你认为这个行为是虚开吗?你是怎么判断虚开的呢?

张三回答:我认为这个是虚开;我也不知道如何判断虚开,但如果这个都不是虚开的话,那什么才是虚开?

A律师用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让张三对该行为是否是虚开产生动摇;最终该行为也没有认定虚开。

直到那时,张三才坚信自己的行为并非是虚开,并且也知道为什么不是虚开。

可怕的是,如果张三当时没有非常专业的律师介入,张三当时的笔录大概率是:

“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银行流水都是为了走账,相应的合同都是伪造的,都是为了掩盖虚开的事实;对应的打款是资金回流,差额就是开票费......”

一整套意见证据下来,只能说:

“我已经看见,一出悲剧正上演;剧中没有喜悦,......”;

可能需要多年以后,办案人员和张三才会发现是一个冤案。

二、这种奇怪的冤案出现的原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虽然对虚开的概念给出了定义,但是:“实际经营业务情况”这个主要定义项,却是不够清晰明确的。

种不够清晰明确,导致实践中:

纳税人有时并不知道该如何开具发票才不是虚开,但又不能不开;一旦案发,办案人员和纳税人容易想当然的判断“实际经营业务情况”,这种想当然极易引发冤案,主要体现在:

交易中稍微有点不合理,就径直否定交易的真实性而往虚开靠;对于人为设计的交易(尤其是为了税收利益人为设计的交易)。

甚至有一部分情况,径直否定交易的合法性,进而否定交易的真实性。

当法律概念不清晰、不明确,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甚至承办律师一致误以为是虚开,这类奇怪的冤案可能难以避免。

语:只有法律概念的定义清晰明确,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确定性原则和合法预期原则,法律的行为指引机能才能很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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