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办学校享受以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 享受主体应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2. 房产、土地为自用。

而民办学校应特别注意的是:

1. 该政策对学校 营利性、非营利性 并未做特别约定。也就是说,即使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如同时满足以上两点要求,亦能享受相关政策;

2. 应注意“房产、土地为自用”的限制:

房产、土地在举办者名下,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不满足“自用”条件,不属于相关免税范围,应按规计算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论是否收取相关租金;

② 房产、土地在民办学校名下,学校将其中一部分房产出租,收取租金,如民办学校出租的各类商铺,校园内的各类营利性场所、对外出租的停车场、酒店,均不属于相关免税范围,应按规计算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 房产、土地在民办学校名下,学校将其中一部分房产、土地提供给另一所民办学校或其他法人主体使用,无论该学校或主体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收取租金,均不满足“自用”条件,应按规计算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实践中,各地因不满足“自用”条件,未规范计算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而被税务机关追缴相关税费及罚款、滞纳金的案例层出不穷,建议学校重视税收风险,尤其学校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风险。

欢迎大家在留言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和见解!也欢迎大家给我们投稿:2928014208@qq.com

人工智能教育咨询:陈老师(13958022897同微信)

文源 | 行云民教财税(2024-05-17)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