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黄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州市某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5月底,福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书,后黄先生被取保候审。
二、律师辩护意见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黄先生之妻MRS HU(澳大利亚籍华人)的委托,并征得犯罪嫌疑人黄先生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黄先生的辩护人。我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黄先生,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和有关判例,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黄先生不构成诈骗罪,敬请检察院对黄先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要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三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先生没有上述犯罪事实!
一、本案属于一起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述,林某、钟先生均系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是陈某、王某和黄先生),林某将投资款汇给法定代表人陈某亦属正常经济来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行,投资人在投资时的选择方式越来越多,投资人可以直接给投资公司、企业,也可以进行间接投资,通过股票、基金、借款等形式产生红利或者利息等。因而,林某汇款给陈某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黄先生与本案无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到林某的款项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管这笔款项如何使用,用到什么地方均属于公司的行为,因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述,林某是将款项汇给陈某的,至于陈某收到款项后如何安排使用,这是公司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黄先生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与本案无关。
三、犯罪嫌疑人黄先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没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隐名股东将款项交给法定代表人或显名股东时,为了防止显名股东将款项挪作他用,往往会让收款人出具收据或借据,这都是很正常的。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黄先生没有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也没有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犯罪嫌疑人黄先生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黄先生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为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敬请贵院对嫌疑人黄先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律师办案小结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律师紧紧抓住三个方面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第一、经济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第二、当事人是否直接从报案人中得到款项;第三、当事人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部门的有效沟通,检察机关均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实是求是地作出不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