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深夜出行

使用金属探测仪和铁锹在老台基上挖宝

并将盗窃的文物在网上出售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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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挖文物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张某为谋取利益,多次在仙桃市、汉川市等地使用金属探测器及铁锹盗挖古币、银元等文物,并将品相较好的文物在“闲鱼”平台上进行出售,分别获利4500余元、5000余元。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王某、张某盗窃的文物属于一般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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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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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一般文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法没收被盗文物,上缴国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户外寻宝探险等网络直播层出不穷,在吸引流量的同时,也存在误导公众、违法违规等风险隐患。不少网民跟风“寻宝”,盗挖文物,不仅造成文物毁损,自身也深陷犯罪泥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广大网民应理性看待各类直播,增强辨别能力,提升法律素养和文物保护意识。此外,各直播平台也要加强内容审核把关,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