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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的中介化建构》与《现实的社会建构》两个文本的“差异”与“重复”构成了我们理解数字现实,并且重新评估现象学社会学理论遗产的关键问题。本文将从库尔德利和赫普与伯格和卢克曼两代学者之间的对话出发,首先回到现象学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之中,以“知识”这一概念为核心,讨论伯格与卢克曼确立的“知识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其次将生活世界带入数字时代背景,讨论数据如何作为一种知识的社会分配机制从而参与到现实的中介化建构过程中。进而,本文将讨论个体在数字时代的新型能动性。最后,本文还将批判性地检视现象学社会学的当代发展问题。

作者简介

戴宇辰,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物质性’视野下传播理论的发展路径与新进展研究”(项目编号:21CXW023)阶段性成果。

我们如今需要的不是一个关于新时代的理论,而是一个关于时代的新理论。

——约翰·B. 汤普森(John B. Thompson)(1995:9)

网络社会学家卡斯特于新千年的前瞻性判断在于,信息传播技术的遍及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结构基于微电子技术支持的、数字化的信息传播技术而建立”(Castells,2009:24)。数字时代的来临显然加剧了这一趋势,数字技术不但动摇了传统的社会机制,也使得各种新的、超越在地情境的社会联结得以形成。这一切均促使个体及其所处的“生活世界”(life-worlds)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Lievrouw,2001)。从社会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数字社会带来的是个体与社会缔结关系的变革:传统社会“以人为媒”的社会关系建构模式让位于“以数为媒”(邱泽奇,2022),即使用数字工具的个体可以轻而易举地跳出地方性关系、在地化情境——简而言之,他/她“传统”的生活世界,而直接与更为宏观的社会建立联系。而这种联结方式又会反过来重新规划个体的社会意识、行为规范、文化价值观等等。如何回应上述经验变革既是社会学的问题,又是媒介研究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位媒介理论学者尼克·库尔德利(Nick Couldry)与安德烈亚斯·赫普(Andreas Hepp)于2017年出版的《现实的中介化建构》,成为重新理解数字时代的“生活世界”的一个尝试。

不难发现,《现实的中介化建构》(The Mediated Construction of Reality)正是对半个世纪之前彼得·L. 伯格(Peter L. Berger)与托马斯·卢克曼(Thomas Luckmann)的巨著《现实的社会建构》(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一书题名的戏仿。后者借助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phenomenological sociology),使得舍勒、曼海姆等学者经营的“知识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发生了巨大转折,将知识重归社会语境,提出了以现象学-阐释主义为路向的“知识社会学宣言”(Berger,2011:88)。库尔德利与赫普虽同样坦言其对舒茨路径的继承(Couldry & Hepp,2017:5-8),但是在他们看来,数字时代较之以往的一个显著变化在于,现象学社会学所关注的“生活世界”已经被媒介技术重塑——其中,行动者的社会实践已无法与广义的媒介实践相区分。因而“(数字时代的)社会理论除非被媒介理论改写,否则将不再有效”(Couldry & Hepp,2017:3)。两位学者以“物质主义现象学”(materialist phenomenology)这一术语指称新时代的知识社会学路径,强调“我们现象学式地获得意义的世界正与作为传播基础设施的媒介挂钩,它的限制性、激发性与权力关系正深刻地影响我们获得意义的方式”(Couldry & Hepp,2017:7),而此种时代情境恰恰是20世纪中期的伯格、卢克曼所无法想象的。

《现实的中介化建构》与《现实的社会建构》两个文本的“差异”与“重复”构成了我们理解数字现实,并且重新评估现象学社会学理论遗产的关键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库尔德利和赫普与伯格和卢克曼两代学者之间的对话出发,首先回到现象学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之中,以“知识”这一概念为核心,讨论伯格与卢克曼确立的“知识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其次将生活世界带入数字时代背景,讨论数据如何作为一种知识的社会分配机制从而参与到现实的中介化建构过程中。进而,本文将讨论个体在数字时代的新型能动性。最后,本文还将批判性地检视现象学社会学的当代发展问题。

知识与现实的社会建构

“知识”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是《现实的社会建构》的基本出发点。伯格、卢克曼在开篇处非常清晰地点明了自己的问题意识:既然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研究的起点,那么其首要问题便是个体层面的主观为真的确定性(“知识”)是如何被凝聚为一种客观的、独立于人的社会现象(“现实”)。因而对于他们来说,所有的社会学分析应当处理的便是这样一种主观与客观之间的交互过程,亦即“一切‘知识’成为‘现实’所经历的社会过程”(Berger & Luckmann, 1966/1991:15)。从学术史的传统来看,对知识建构现实所经由的社会过程的考察应当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但是伯格和卢克曼认为,知识社会学这一术语长久以来指称的是以舍勒、曼海姆等学者为代表的社会认识论传统。他们更关注于思维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联形式与程度——知识因而被理解为独立于社会结构之外的观念或者思想体系(例如Manheim,1980)。相反,在《现实的社会建构》中,两位作者广泛地吸收了现象学家舒茨对知识社会学的理解。

与经典知识社会学的学者相比,舒茨强调的是知识与社会结构的不可分割性。在他看来,知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化的产物,是个体形成所有“现实感”的基础。从结构上来看,知识的有效性来自生活世界的“视角互易性”(reciprocity of perspectives)。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理想化,即个体假定他者也具有同样的意识流,也在进行行动并赋予意义。我与他者均指涉具有相互关联系统的“社会知识库”(a social stock of knowledge),因而我们理解的现实可以去除掉个别视角之间的差异,达到基本一致。从发生学上来看,除去少数个人经验外,我们绝大部分知识都是源于社会。我们的体验也来源于由同辈人组成的生活世界。因而我与他者有了共享的认识基础。最后,在个体进入社会的过程中,知识也经由社会进行分配,每个人依据不同的生平情境掌握了不同程度的知识。这些知识之间相互关联,个体对它们有着不同程度的清晰性和熟悉性(Schütz,1962:61)。也正因为此,知识不应是隶属于私人的主观体验,它本身就是社会化的,是“意义的社会形式”(the social form of meaning)(Knoblauch,2013:300)。

事实上,舒茨对知识的指涉范围极广:它不仅指代关于特定对象的理论形式(如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信息、技能、方法和诀窍等——因而与舍勒、曼海姆不同,舒茨所言的知识更接近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在《现实的社会建构》中,伯格与卢克曼显然继承了舒茨对知识的理解,在他们看来,知识不仅可以参与个体的“现实-定义”(reality-defining)工作,它同时也是“现实-建构”(reality-construction)的基底:“关于社会的知识是一种现实化过程,它包含两个维度:其一是理解客体化的现实,其二是不断生产出这一现实”(Berger & Luckmann,1966/1991:84)。两位作者在这里吸收了韦伯、舒茨对社会行动的理解,同时将涂尔干式“作为客观实在的社会”带入进“个体/社会”“主观/客观”的辩证转换中:在主体极中,个体以知识为阐释基底理解社会,展开行动;而在客体极中,一个经由社会行动外化而生成的社会结构则被建构起来。主体与客体之间经由知识发生交互,即定义现实与建构现实。

具体而言,伯格与卢克曼用三个辩证环节来说明上述过程:(1)首先是个体行动的“惯例化”(habitualization)与“类型化”(typification)阶段,这体现在某类隶属于个体的主观行动经由重复被铸造成一种特定的行动“模式”,进而在不同类型的行动者中被当作惯例得到交互承认。初级的“客观性”在这一环节中被建构。(2)其次是初级客观性的结晶过程,即“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和“正当化”(legitimation)阶段。其中,前述的客观性在这一环节中被进一步“沉积”下来,被当作理所当然的“制度”而得以传承,并且这种“制度”经由行动者建构的“象征世界”在客观上变得有效,主观上变得合理。经过这个环节,作为客观实在的社会现实就出现了。(3)最后是客观实在重新回到主观的过程,即“社会化”(socialization)阶段。在这一时刻,个体通过习得、教育、风俗等外在手段被引导内化和承袭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化完成之时,社会性/客观性又重新在个体性/主观性中出现。这三个环节的内在关系见下图(图1)。经由这三个环节的转换,个体/社会、主观/客观等元素获得了辩证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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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为此,伯格、卢克曼与经典的知识社会学传统形成了激进的断裂。如果说舍勒、曼海姆以降的知识社会学的目标是为思想奠定存在基础的话,那么伯格与卢克曼在双重意义上对其工作做出了“扬弃”:其一是将“知识”还原到日常语境——即舒茨所言的“生活世界”。知识不再是一种隶属于某类群体的特定思想、观念的理论化延展,而是所有日常生活中的“常识结构”。因而“与‘思想’(ideas)相比,所有常识性的‘知识’(common-sense knowledge)才应当是知识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正是这些‘知识’构造了社会赖以维系的意义之网”(Berger & Luckmann,1966/1991:27)。其二是借由“知识”这一要素勾连起了个体与社会两个维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个体与社会、主观与客观、观念与存在从一开始就是相互建构的。因而客观事实性的社会是由主观行动所建构的,而主观意义行动的前提条件也是由客观现实所提供的。用两位作者的观点来说,涂尔干的客观主义路径与韦伯的主观主义传统在知识社会学中得到了统一。

数据作为知识的来源与社会分配机制

在伯格与卢克曼承袭的现象学社会学工程中,媒介以及各种经由传播技术实现的“中介化互动”并未出现在他们的视野中。毫无疑问的是,随着数字媒介的急速发展与遍及化,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往形态的生活世界正在逐渐构型。作为媒介理论学者,库尔德利与赫普对伯格、卢克曼的接棒工作由此起步,他们坦言:“媒介不仅改变了我们的‘共同世界’,同时在一个更为基础的意义上,转变了我们的‘周遭世界’,亦即舒茨所言的‘我们直接经验到的社会现实’”(Couldry & Hepp,2017:29)。因而在数字时代的“现实的社会建构”过程中,媒介成为任何人类行动所要参考的基本指涉点。当然,我们不能将上述论断理解成一种经验层面的庸常反思,亦即强调一种新的技术形式(数字技术)的普及带来的社会经验层面的变革——例如我们的互动越来越远离线下,在媒介平台上发生。库尔德利和赫普从一开始就直面舒茨-伯格/卢克曼的现象学难题,在他们看来,媒介技术所带来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在于:知识的来源与社会分配机制正在发生改变。

在舒茨那里,个体的“现实-定义”工作依赖于当下的知识储备,即“手头知识库”(stock of knowledge at hand)所发挥的诠释基模作用。它是个体在时间性的经验之流中所累积下来的认知图式,为未来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诠释的基础。用舒茨的术语来说,手头知识库就是一种“沉积化的主体经验”(sedimented subjective experiences)(Schütz & Luckmann,1974:304)。一方面,它的来源有着其自我发生学的依据,即在个体的生命体验中属于“过去”的经验会累积成为“当下”行动的参考——我“现在”的情景或多或少能以我“过往”的经验为指引。另一方面,手头知识库也有着其社会性的面相,是由社会知识库分配而来。由于生活世界的扩大化必然包含着知识结构的分化,个体的大量知识是从社会的角度进行分配的,它由其在社会中的大体位置所决定。在《见多识广的市民》一文中,舒茨虚构了三种不同知识结构的形象:专家、路人与见多识广的市民。专家对某一领域有着清晰且深度的了解;路人则拥有一些诀窍知识,这些知识指导他们在特定的情境中做出决策,但他们对决策程序的来龙去脉往往不甚了了;见多识广的市民介于两者之间,既有各种生活的诀窍性知识,但在某些时刻,他对于特定领域亦有一些了解。在舒茨看来,典型的“现代人”往往处于这三种形象的切换之中:在某些领域,我可能掌握了非常精细的专家知识,但对于另一些领域,我的了解也非常肤浅。这正是由知识的社会分配所带来的(Schütz,1964:122-123)。

在中介化互动遍及的数字社会,一个显而易见的转变在于,知识的来源和社会分配方式正不断地与各种数据交织在一起。首先,数字社会较之于传统社会的一个显著差异在于,个体的大量“体验”很大程度上并不属于自己,而是网络上各种匿名/非匿名的他者的体验。在舒茨、伯格/卢克曼那里,社会互动仍然是以面对面的互动类型为主,这就决定了个体手头知识库的累积是以自身“亲身”的生命历程展开为基础的。而数字时代,我们获取知识大多数不再依赖自身的经历,而是凭借互联网上各种他者所展现的私人化的体验。这些信息的密度远远超过了我们注意力能够涵盖的范围,更不用说能够让我们可以“亲身”参与其中了。并且,由于算法技术的存在,即使我们在网络上能够“亲身”体验,这些经历也大多是片段式的、不完整的。近些年来媒介研究领域出现的“过滤气泡”(filter bubble)、“回声室效应”“信息茧房”等概念共同表明,算法技术可以有意识地塑造使用者所获得的信息路径和信息类型,从而左右我们可以获得的“体验”的范围和限度。因而就知识的来源来说,个体在网络中的体验事实上呈现为由各种零碎事实所引导的“马赛克式的”片段(郑作彧,2021)。

其次,就知识的社会分配而言,个体在数字社会中的知识结构也是由算法进行分配的。一方面,我们的日常平台使用中的各种行为类型会被数据以一种类型化、高度抽象化的分类标注(例如点赞、分享、漠不关心),通过这种方式,“每一位用户的行动被转变为离散的数据令牌(data-token)而被标记”(Couldry & Kallinikos,2018:146)。同样,个体在平台中的各种使用记录(例如浏览记录、搜索记录、聊天记录)也会不断地被系统自动记录,并且以一种典型化的方式进行分类识别(例如多次重复点击某一内容的行为会被平台编码为用户感兴趣)。通过这些类型化的数据识别,个体的行动在网络中同样构成一种知识类型,被算法赋予独特的“数字意义”。另一方面,算法借由这些数字化的知识可以绘制出个体的“数字化形象”,对其未来的行为做出预测,操控其可能获得的认知(例如“精准推送”“关联性营销”“政治广告投放”),并且形塑其行动方式,从而“在用户的选择和网络社会性中建立动态的互动场景”(Couldry & Kallinikos,2018:147)。也就是说,算法借由独特的数据标记手段可以对网络用户进行识别、分类、预测以及管控,个体的行为意义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数据和算法进行“认证”的。传统社会中由社会结构分化导致的知识的分化,就被数据所塑造的分配机制所替代。

因而相较于传统社会,数据以及算法开始替代传统的“知识”为行动进行分类,图绘个体的历史活动轨迹,建构个体的社会身份——最终为所有行为赋予“数据意义”。在库尔德利与赫普看来,这一切均动摇了现象学所依赖的两个基础:其一是生活世界是被行动者主观把握的、“有意义的”“可阐释的”世界,其二是生活世界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客观实在”,是行动者通过有意义的社会行动所建构和维系的。在数据化的过程中,一种新的“知识形式”经由数据的中介开始出现。它(1)“对于行动者来说并非自明的”(self-evident),行动者无法把握算法分配的行动的主观意义,因而冲击了生活世界的主观性;同时(2)又因为黑箱化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成为一种稳定存在的社会机制,可以形塑乃至建构“社会互动的本体论意义”(Couldry & Hepp,2017:126),进而损害了生活世界的“客观性”。在生活世界中,数据成为舒茨所言的(新)“知识的社会分配机制”,它在客观/主观两个维度挑战了现象学意义上社会互动的发生逻辑。也正是在这里,库尔德利与赫普坦言,社会理论必须进行一种系统化的整合,去考察“这些对行动者来说非自明的、无法掌控却带有深度影响的另类知识形式”(Couldry & Hepp,2017:126)。更准确地说,去描述这些知识形式如何参与到现实的中介化建构过程。

数据与现实的中介化建构

在舒茨-伯格/卢克曼的理论语境中,除去个体基于实用旨趣获得的知识外,大部分的知识都是经由社会进行分配的。这种分配的发生机制主要是由个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所决定的(Berger & Luckmann,1966/1991:59)。而数字社会的典型特征在于,数据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机制生产知识,并且发挥知识的社会分配效用。考虑到知识作为个体定义现实和建构现实的诠释基底,那么毫无疑问的是,现实的建构方式将会因此发生显著的变化。

具体而言,个体与社会三个环节的辩证关系经由数据的中介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数字平台中,(1)个人的行动首先被“自动抽象化”(automated abstraction)为类型化的数据,其中行动的意义被严格地抽离于个体自身的语境,而结晶为一种只符合编码逻辑的数字凭证。新的“初级客观性”在这个环节中被建构。(2)其次零散的数据经由算法汇总,“黑箱化”(black-boxed)为一种基本的“数据基础设施”(data-infrastructure)。黑箱意味着它的操作方式与运行逻辑对终端用户来说是完全不透明的。因而在这一过程中,所有的“社会性”被抽离,数据远离了原先产生它的生活世界,获得了一种独立的客观性。(3)最后,作为实在的数据基础设施通过“分类”(classification)与“范畴化”(categorization)的方式,反过头来制约社会行动——数据的“客性”通过这样一种方式重归个体的“主观性”之中。但是与原先行动者的“社会化”环节不同的是,“范畴化”更多体现出一种数据和算法的强制分类。因而这样的分类对行动者来说是强制性的且缺乏反思的——个体无法在其中获得特定的社会意义,只能被动地接受算法分类对自己的定位。三个环节的内在关系见下图(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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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数字社会中,现实的社会建构活动体现在个体与社会的辩证交互:即从社会行动的惯例化和类型化,到经由制度化与正当化过程结晶为客观实在,再到通过社会化的环节返回个体的循环过程。在这一建构过程中,作为外化他者的“社会知识库”为个体的所想、所体验以及所采纳的行动提供“社会意义”(“知识”)层面的支撑(Schütz & Luckmann,1974:99-118)。而到了数字社会,个体不仅参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建构,同时也由于其大量的数字行动(相对被动地)进入了现实的中介化建构过程:他/她的行为首先被自动抽象化为一般意义上的数据令牌,进而经由算法汇总为数据基础设施,最后通过范畴化的方式返回个体,对其进行数字形象的定位。同样,作为外化他者的社会知识库也必然经由了数据化的中介。

与传统的社会知识库相比,数据化的知识虽然同样是一种异己的、准自然的客观实在,但是其与个体的交互机制已经与以往不同。这一变化在发生学意义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传统的社会知识库来源于“个体主观知识的客观化”(the objectivation of subjective knowledge),即“主观经验具身化为日常生活的对象和事件”(Schütz & Luckmann,1974:264)。但是在库尔德利与赫普所理解的现实的中介化建构过程中,数据化的知识是通过算法对个体的数字行动进行自动抽象化后生成。个体对该知识的生成始终是被动且缺乏反思的——甚至存在着抵制算法、驯化算法的情况出现(Couldry & Hepp,2017:125)。因而舒茨所理解的社会知识库与个体主观体验的有机联系,在数字时代已经被各种算法所阻断。

其次,并非所有客观化的知识都能进入社会知识库,它还必须经由一个“社会化”(socialization)的过程,它会决定哪些客观化的知识可以被接受,哪些应该被淘汰。舒茨认为,决定客观知识能否社会化的因素在于它的“关联结构”(relevance structure)。也就是说,“我”对特定问题客观化的方式是否能够与一个交互主体的“他者”相关(Schütz & Luckmann,1974:288)。因此,社会化的过程即是得到交互主体性承认的过程,亦即互动中的个体共同把某类“知识”当成一种实在接受下来。而数字时代的社会知识库是基于算法自动运行构建的,决定它的不是交互主体的关联结构,而只是算法的编码逻辑。因而,它不仅与个体的主观体验无关,同时也与生活世界的交互主体性的承认无关。作为一种客观实在,它具有极端的“不透明性”(opacity)(Couldry & Hepp,2017:131)。从本质上看,它已经成为物化了各种数字行动的黑箱。

最后,社会知识库中的知识必须经由主观体验再次返回个体,舒茨将其描述为“社会知识库的主观关联”过程。在他看来,个体始终以自然态度进入生活世界,因而社会知识库本身对他来说就具有“理所当然性”(take-for-granted)。它的主观关联就是个体对生活世界的领悟、体验过程(Schütz & Luckmann,1974:323)。与之相比,“经由自动化生产的社会知识是严格意义上外在于个体的日常现实感生成过程的”(Couldry & Hepp,2017:142),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成为一种纯粹外在化的、无法被体验和领会的对象。更为重要的是,数字知识的循环生产过程本身也是以某种特定的目标为导向,它关联于外部的经济、政治驱动力。在“大数据杀熟”“剑桥分析丑闻”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特定利益集团可以利用这些数字知识,结构化社会生活,形塑个体的认知方式,影响个体的行为和决策。如果我们延续舒茨的论断,将个体对社会知识的占有理解为一种主体性的生成过程(Schütz & Luckmann,1974:319),那么数字知识显然具有同样的社会影响:它“要求社会行动者必须适应这一进程……从而生产出那些适合该社会秩序的主体”(Couldry & Hepp,2017:142)。

总结来看,在来源、社会化和主观关联三个阶段,数据化的知识都与传统的社会知识库的作用机制存在差异。这也使得它与个体的联系在数字时代发生了根本性的断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库尔德利与赫普非常清晰地与伯格、卢克曼的理论拉开距离:与经典的社会建构相比,由数据参与的现实的中介化建构过程所带来的是一种“知识的悖论”——其中,“知识正否定自身,那些声称能够‘通达’这些知识的途径与过去社会知识形成的方式截然不同”(Couldry & Hepp,2017:194)。因此对于现象学社会学来说,如果“理解”(Verstehen/understanding)——即对社会行动的阐释仍然是其第一原则的话,那么数字时代的棘手问题便是:当行动者与其所依赖的社会知识库断联以后,他是如何体验这种行动本身的?

理解数字行动:

现实建构的(新)基础

由于数据作为知识的(新)社会分配机制的出现,数字世界的个体不仅参与了现实的社会建构过程,同时亦进入了以数据化的知识库为基础的现实的中介化建构。这使得个体在生活世界中的行动呈现为两个具体面向:其一是作为现象学社会学基础的传统“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Schütz,1964:3-19),其二是库尔德利与赫普所理解的数字平台中的大量“数字行动”(digital action)。两者与现实建构的关系见下图(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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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性质而言,社会行动与数字行动的首要不同在于其“意向性对象”的变化:前者以生活世界中具备“视角互易性”的他者作为互动对象,而后者则直接或者间接面对着各种数据。这使得平台或者数字基础设施对其中所有个体所展开的数字行动的编码化得以可能。在库尔德利看来,一旦社会互动以数据化的方式进行,那么它们将自动进入一种“简略化”(simplification)和“类型化”(typification)的进程之中。也就说是,平台能够以一些特定的分类和范畴去定义各种数字行动的类型(例如赞成、反对、不感兴趣),“进而将它们用作后续对社会活动进行评估和计算的操作手段”(Couldry & Kallinikos,2018:152)。在编码的操作过程中,数字行动本身包含的“社会意义”将被抽取,取而代之的是平台为其赋予的特定“数字意义”。

其次,较之于个体以“自然态度”展开的社会行动而言,数字行动的另一个差异在于其极端的“不透明性”。行动的数字意义往往是算法自动运行的结果,是无法为行动者所感知到的。因此,数字行动类型的出现并非仅仅是原有社会行动的某种补充或者替代——由于数据基础设施在“客观化”的同时也伴随着“黑箱化”,作为行动者的个体与其行动所产生的数据之间的联系日益丧失了现象学社会学意义上的“阐释学基础”——个体不再能完全理解、掌控自身的数据行动。对于“社会性”而言,它因与“社会意义”的脱钩而逐渐远离其原始意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脱离个体及其相互关系积累起来的数据所建立的‘社会’本体完全不具备‘社会性’,而只是对社会性的物化式拒绝”(Couldry,2014:895)。这使得个体的行动在某种程度上(至少部分)是“反阐释学的”,亦即是“非社会性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时代的个体面临的是与传统生活世界不同的境遇:个体的行动与其行动的意义因数据化的过程而分离。这也带来了两个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其一是技术的“工具可逆性”(tool reversibility)问题;其二是个体新型“能动性”(agency)的出现。

一方面,数字行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个人每一次的媒介技术使用过程所生成的数据会成为图绘他/她的数字形象,进而成为在未来预测其行动的重要参考指标。换句话说,当我们使用工具(数据)参与生活世界之时,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也“使用”我们。从舒茨的现象学来看,工具是人类主体“类型化”(typify)外部世界的通道。与之相反的是,库尔德利与赫普则在数字时代辨识出了一种显著差异:“今天以数据为基础的工具本身充当了‘类型化人类’(typify humans)的手段,它们往往为商业利益或者监视服务……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作‘工具可逆性’”(Couldry & Hepp,2017:131-132)。因而数据实践带来的挑战在于,工具并非单纯地为行动主体——而同时是为外在的他者(往往是相关利益集团)服务。个体越是使用工具,就越是为他者提供了定位自己的方式,例如资本可以反过头来利用这种“可逆性”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分类和范畴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据远非单纯的数字行动的结果,而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实践”(institutionalized social practice)(Hepp,2020:75)——它本身就是参与并建构社会进程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一旦个体意识到工具可逆性的进程之后(事实上,每个数字媒介的使用者都能意识到),他便会(现象学意义上)“理所当然地”采取一种“反身性”(reflective)行动,去协调、适应乃至试图控制上述数据化过程。例如,在数字时代,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无论是否自愿,数字化在场已经成为每个行动者必然经历的过程:企业、组织、群体的信息都会出现在特定的网页链接上供他人查阅。同样,个体也会因自己的数字行动而遗留各种数字化踪迹,从而成为特定利益群体检索的对象。更为普遍的现象在于,在场亦会成为一种自主的“数字化呈现”,例如个人可以在社交网站或应用程序上分享自己的生活、行程、观点和意见。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个体的“身体”也会因现实实践的需要而被接入网络之中,例如“人肉代购”“快递”“外卖送餐”(刘海龙,谢卓潇,束开荣,2021)。上述现象的一个共性在于:数字时代的有效“在场”意味着一种“可搜索性”(searchability),亦即个体的数字踪迹与数字信息可以在网络中获得登记,并且能够被有效地检索到。问题恰恰在于,一旦行动者意识到这一点,他便会采取一种相应的“反身性行动”来适应/对抗这样一种算法-搜索机制。譬如,用户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之前,会进行一系列的“算法想象”(algorithmic imaginary)——想象如何应用排版、标题、发布时间等策略才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算法推荐和曝光,从而调整自身相应的信息发布方式(Bucher,2018)。同样,媒介机构也会为了更多浏览量、在网络检索排序中更凸显等诉求,来调整自己的“内容编排方式”和“数据资源”(Fotopoulou & Couldry,2015)。此外,一些网络倡议运动也因为需要吸引流量和获取更大社会影响力而统一采用同样的“话题标签”(hashtag)(Saxton,Niyirora,Guo & Waters,2015)。这些现象折射出的是一种新的反身性行动的出现:行动者开始自主性地选择协调、适应与对抗等方式,回应数据与算法的自动计算机制——甚至可能创造性地利用算法,来达成某种特定的社会诉求。

现象学地来看,如果个体所有的“在场”都被(强制)接入数据自动化和分类化的处理机制,他是如何体验这种关系的?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行动者开始尝试“与数据分析建立一种反身性的关系”,进而“通过设计和定制化这些数据分析,通过以数据的视角来协调自己的行动和在场”去改变数据的运作方式(Couldry,2017:71)。如此,行动的发生不再是单纯地参照知识社会学所言的“社会意义”——正是数据基础设施的“反阐释学”和“黑箱化”本质使得这些社会意义丧失,而是与所谓“数据机制”(data mechanism)进行了绑定——行动者开始依据算法机制有意识地协调自己的数字行动。因而对于社会行动者来说,他们“并非在算法权力中完全丧失了反身性,而是转而在‘算法条件’下……对其进行一种反身性控制”(Couldry,Fotopoulou & Dickens,2016:133)。

也正因为此,数字时代行动的类型出现了二重性的特征:一种是“直接性”的数字行动,即行动者为了实现某种社会目标在数字平台上进行的活动(例如结交好友、阅读知识、检索信息);另一种则是“反身性”的数字行动,即行动者旨在设计和定制化自身行动的数字意义,从而与各种数字机制展开协调、适应和对抗的各种活动(例如打造网络人设、吸引流量、寻求曝光)。而在库尔德利看来,如今现象学社会学的任务恰恰在于:为上述数字行动中行动者的意图和目标提供适当的分析语言(Couldry,2017),以及考察伴随这种“中介化建构”而生成的新型“社会性”。

小结与余论

社会学追求的始终是对社会机制的讨论,这就注定了关注个体、秉承阐释学路向的现象学社会学无法完全进入主流。即便对于舒茨的信徒伯格、卢克曼来说,在完成煌煌理论巨著《现实的社会建构》之后,也逐渐转向了更为经验,或者更为琐碎的研究工作(例如Berger & Kellner,1981;Luckmann,2013;参见Vera,2016)。理论建构工程似乎对他们而言失去了足够多的吸引力。在该书出版25年后的反思中,伯格坦言,在结构功能主义盛行的主流社会学界,谈论现象学式的社会理论重建工作犹如“在摇滚音乐节上弹奏古典乐”一样不合时宜(Berger,2013:13)。数字时代的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在于,现象学社会学所关注的“生活世界”正因数据应用技术的广泛普及而呈现出激烈的转型。知识的性质和地位伴随着生活世界的数据化过程而发生改变。这一切均动摇了个体现象学式地获得意义、展开行动的根本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库尔德利与赫普所提出的物质主义现象学继承并发展了经典的现象学社会学路径:“现象学”意味着对以人类行动为基础的、阐释主义的分析路径的坚持;而“物质主义”则体现在对媒介技术与数据在人类行动展开过程中基础性地位的重申——正是媒介对现实的中介化机制形塑了上述社会经验的发生过程。

除去上述理论层面的推进工作,在本文看来,库尔德利与赫普对“物质主义”的强调似乎也有刻意曲解伯格、卢克曼之嫌。使用物质主义现象学而非现象学社会学,他们意在说明建构过程不是伯格、卢克曼所设想的纯粹自发的主观活动,一定会受制于各种客观的“物质条件”——在库尔德利与赫普的时代,即“数字技术环境”。这一点亦可关联于两位作者后续的文本讨论。但是事实上,即使在伯格和卢克曼的原初脉络中,社会建构过程中的物质性要素也从未被他们忽略。过往对《现实的社会建构》的一个持续批评便是建构过程的纯粹自发性问题——建构似乎成为行动者“从无生有”的自发过程。为此伯格曾特意回应道:“‘建构’这一用词……可能会被错误地理解成一种无中生有的创造——正如某些人理解的那样,‘除了我们的建构外一无所有’。这显然不是我和卢克曼的意思,我们想要表达的是所有的社会现实都来源于社会赋予的阐释行动”(Berger & Zijderveld,2009:66)。由于建构过程所依赖的行动本身就是“社会性的”——或者说个体理解现实和建构现实的“知识”本身就是经由社会分配的,它自然受限于其所处时代的种种“物质条件”。换句话说,“物质主义”本身就是内在于社会建构主义的一个理论前提。从这个角度来看,库尔德利与赫普的理论还算不上一种自成一派的理论体系,至多只是现象学社会学的一个“当代版本”。

更为重要的是,库尔德利与赫普对其理论建构核心范畴的处理,也使得这样一个当代版本的现象学社会学显得疑点重重。在论及“中介化互动”与“面对面互动”的差异之时,他们含混地表示,问题并非在于数字技术通过各种中介化的体验延伸了一般的直接体验,而恰恰在于生活世界一直是“直接的和中介化体验混合的产物”(Couldry & Hepp,2017:29)。因而他们可以将自己的理论与舒茨的论述进行对比,试图辨明中介化体验与一般现象学中的体验之间的巨大差异(Couldry & Hepp,2017:27-29)。但在本文看来,库尔德利与赫普仍然是在经验意义上试图解决舒茨的时代局限性问题,而非在理论意义上与舒茨对话。换句话说,尽管存在时代上的差异,库尔德利与赫普两位作者仍然遵循的是和舒茨同样的路径,将“中介化体验”问题当作一个“匿名性程度”(degree of anonymity)的问题,而非一个分析范畴(analytical category)。

问题在于,伯格、卢克曼是如何解决匿名性问题的呢?在《现实的社会建构》中,两位作者一方面提及面对面互动作为“至尊现实”(paramount reality)的基础地位,但另一方面也提及各种非面对面互动之外的“另类现实”(other realities),强调它们以“有限意义域”(finite provinces of meaning)形式出现(Berger & Luckmann,1966/1991:39-40)。另类现实作为至尊现实的附庸,它自身的本体论地位要借由语言的对象化过程才能呈现(例如梦境所构造的“另类现实”必须通过日常语言进行解读)。因此,语言在伯格、卢克曼的现实建构的工作中变得至关重要:“由于语言具有超越‘此时此刻’(here and now)能力,它可以为日常生活中各个散落的领域搭建桥梁,并将其凝聚成一个意义整体……语言有能力将那些在空间、时间和社会维度远离‘此次此刻’的事物‘在场化’”(Berger & Luckmann,1966/1991:54)。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库尔德利与赫普所提及的许多“中介化体验”本身并不构成一个问题,个体依然能够通过语言这一媒介去对象化许多“有限意义域”,将各个零散的中介化体验关联并整合在“此时此刻”——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仍然可以将“线上交友”当成我真实社会关系展开的组成部分。

但是另一方面,库尔德利与赫普所论及的部分“数据黑箱”现象的确是语言无法对象化的体验。由于算法机制的存在,个体往往无法体验、领悟其数字行动所包含的所有“数字意义”。甚至在“时间性”的维度中,从属于“过去”的数字行动的意义必须要在“未来”某个时间节点才会被算法激活(例如算法可以搜集过去的数字痕迹来预测个体未来的行动)。个体的这些数字体验也不再从属于伯格、卢克曼界定的两类时间流(自然时序和多重内在时间)交错的日常生活结构。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数据黑箱的问题带来的是生活世界中的第三种时间结构,即“算法时间”的出现。上述这些难点理应是理解数字时代的现象学社会学的基础性问题,但也恰恰是库尔德利与赫普的“中介化建构”工程中没能也无意回应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伯格与卢克曼在《现实的社会建构》的第一章中,通过阐释知识与现实的辩证关系给出了其后续全部社会理论叙事的社会哲学基础;而反观《现实的中介化建构》,库尔德利、赫普恰恰缺少了这关键的一环,他们难以说清楚数字时代的知识类型的变化及其与现实的(新型)交互关系,也就削弱了这样一个“当代版本”的理论自洽性。

沿着这一问题生发开来,数字时代的现象学社会学若想“名副其实”,就必须重新考量数据和算法对语言的替代作用。在“沉积与传统”这一小节中,伯格、卢克曼非常清晰地辨明了语言在客观制度传承过程中的巨大作用:

语言将共享的经验客观化,使所有使用这一语言的人都可以使用这些经验。它既是集体知识库的基础,又是其工具。而且,语言也为新经验的对象化提供了方法,使其能够进入已有的知识库。一个集体的客观化与对象化沉积若想得到传承,语言就是最重要的媒介。(Berger & Luckmann,1966/1991:85-86)

而在数字时代,语言的“客观化”和“对象化”的双重功能由于黑箱机制而被阻断,算法而非语言才是对象化大量数字体验并将其作为一种客观制度保存下来的媒介。也就是说,“技术生成的‘信息’正在转变为‘知识’,它们并不隶属于主体,而是一种社会的产物”(Knoblauch,2016:196)。那么,这种脱离于个体“生活世界”的社会知识库为何,它们是如何发挥一种传统“知识”的替代机制作用。这些都将构成现象学社会学当代发展不得不处理的棘手问题。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数字时代出现的以代码、数字分身、算法为互动对象的“反身性行动”并不在经典现象学社会学的问题域中。这使得库尔德利与赫普的讨论较舒茨、伯格/卢克曼来看,具备了一定的当代价值。同时,就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为了描述和分析数字行动的反身性问题,库尔德利等学者以现象学社会学为基础,提出了一种名为“真实的社会分析”(real social analytics)的研究方法,旨在捕捉数字时代的“特定行动者如何利用分析数据来反身控制、适应他们的网络在场,以及采取相应行动”(Couldry,Fotopoulou & Dickens,2016:119;另见Couldry,2017)。这也使得他们的分析可以跃出纯粹的理论建构范畴,而指向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经验。从这个角度来看,库尔德利与赫普也为重新激活现象学社会学的思想遗产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基础——作为我们“生活世界”的数字社会。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24年第2期。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期执编/陶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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