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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竞合处理。

根据《刑法》第142条之一第 2款的规定,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 141 条至第 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 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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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第3款明确了与《刑法》第142条之一第 2款同样的指导原则。同时,《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 11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的行为定性明确了指导原则。对于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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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该规定,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自己制作或者销售假药,或者以行医为名,诈骗就诊人钱财,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诈骗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处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