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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强化执行效果,保持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常态化高压态势,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具体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详细信息如下(一)

一、执行案号:(2020)鲁1426执471号

二,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裴延刚,男, 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平原镇西荆堂村52号,现住平原西苑小区2-7-302室,身份证号:3724221973121256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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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朱胜菊,女,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平原镇西荆堂村52号,现住平原西苑小区2-7-302室,身份证号:37242219730417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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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长春,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平原县金河源西区3-3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37242219750426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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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樊志霞,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金河源西区3-3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372422197507011620。

三、执行依据: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6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

四、执行标的:154018元及其相关利息、罚息、复利、其他费用。

五、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裴延刚、朱胜菊、王长春、樊志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为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六、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4-7760975

联系人:王法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被执行人详细信息如下(二)

一、执行案号:(2024)鲁1426执恢302号

二,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赵树勇,男, 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平原县王打卦乡大辛庄12号,现住平原县聚福小区东门周黑鸭店,身份证号:372422197007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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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侯青华,女,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平原县王打卦乡大辛庄12号,现住平原县聚福小区东门周黑鸭店,身份证号:37242219671221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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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朱明海,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王打卦乡铁匠村26号,身份证号:3724221968122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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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树山,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王打卦乡大辛庄7号,身份证号:372422196404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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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任善华,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平原县王打卦乡李梦楼村89号,身份证号:37242219670317203X。

三、执行依据: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6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

四、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其相关利息、罚息、复利、其他费用。

五、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树勇、侯青华、朱明海、赵树山、任善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为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六、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4-7760975

联系人:王法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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