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寻求律师帮助维权,在洽谈时考虑是否委托的主要因素就是律师能否提供具有说服力、可行性的维权方案。而维权方案往往就需要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律师的过往办案经验,对被害人如何维权的通盘考虑。如不能提出让被害人信服的维权方案,案件委托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在陈某遭受集资诈骗控告维权一案中,陈某寻求律师帮助,与律师洽谈控告维权的委托。经被害人陈述了解到案件事实经过:陈某与冯某系朋友关系,冯某向陈某推荐一种外汇交易的投资方式。一个投资周期30至40天不等,可以盈利4%至5%左右。投资很安全,每一笔投资交易都要分仓1/3到保险仓作为风控措施,如亏损,投资人只需要等待1-3天理赔到位即可...... 陈某在一年内陆续投资了500万元。中间提现了一次2万“美金”。后陈某再想要提现时,平台账号只显示“提现成功”,但是资金并不到账。冯某以公司资金紧张、系统维护等原因,要求陈某等待。再后来,陈某就发现该投资平台被某市公安机关列为正在侦办的“特大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典型案例。

陈某才发现自己被朋友冯某骗了,于是寻求律师帮助进行控告维权,想办法挽回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陈某刑事控告的难度不大,但是挽回损失的难度显然是极大的,甚至他是集资诈骗的被害人还是传销活动的参与人都存在变数。

其一,关于罪名定性对维权的影响。该案的投资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陈某所在地区的该投资平台分支机构并没有被刑事立案,相关业务人员也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为陈某的维权留下一点空间,因为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则其所有的投资款都属于传销组织的赃款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不会发还给陈某。

其二,关于维权的索赔对象。在投资活动中,与陈某对接的冯某个人,而平台公司是境外的公司,平台公司的幕后老板又是在境外的外国人。该平台公司及幕后老板在境内是没有资产的,陈某唯一能有效索赔的对象只有与其直接对接的冯某。

其三,关于民事诉讼维权的可行性。冯某自称是该境外投资平台的经纪人,发展下线、推广业务赚取佣金。陈某与冯某之间并没有建立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资金也并非有冯某本人收取,陈某没有向冯某主张退还向投资款的权利基础。因此,民事诉讼维权是难以实现的。

其四,关于刑事控告的人员人数。冯某 所 发展的下线有100多人,投资者都面临同样的损失,因此,陈某本想纠集更多的被害人一起控告维权。对刑事控告维权而言,被害人的人数增加,刑事控告的立案成功率无疑能大幅度增加。但是,冯某的资产是有限的,被害人数量增加、损失金额总数增加,陈某等被害人可能获得的赔付金额会越低,刑事控告的人员人数众多并不利于陈某本人的止损。

其五,关于刑事控告的时机。100多名被害人虽然还没有人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但是,他们在长时间无法提现、等待无果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控告手段维权的概率是很高的。因此,陈某采取维权措施的时间是急迫的,如果不能在其他被害人采取维权措施之前进行有效维权,则陈某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将大幅度降低。

其六,关于冯某行为的定性。从投资过程看,陈某确实虚构了投资稳赚不赔、年度收益率80%到100%的高额回报,且声称随时可以出金提现,诱骗陈某参与投资,并将所有的资金都是直接转入冯某指定的众多自然人账户。后冯某在投资平台中只获得无法提现、一文不值的“数字货币”。因此,如果冯某及投资平台进行真实的外汇交易,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冯某及投资平台并未进行真实的外汇交易,则被害人可以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罪。

经过前述分析,我们帮陈某充分评估了其所有维权的方式及可能的维权效果。陈某已经无法通过平台的正常运转挽回所有损失的可能,那么就只剩下刑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