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男主主张两个孩子名下的压岁钱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进行分割,但是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些存款是对孩子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这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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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分割孩子的压岁钱被法院驳回

原告蔡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和被告王某为夫妻,婚后两个儿子蔡某1、次子蔡某2。后两人因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发生矛盾,王某带着两个儿子回到娘家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王某和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在分居一年多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原告蔡某认为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两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蔡某1名下13.9万元及蔡某2名下12.6万元存款,虽然名义上是亲戚赠与的压岁钱,但实际上他也给予了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对应金额的红包,亲戚的赠与应当视作对家庭整体的赠与,故该存款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两个孩子名下的存款为逢年过节时长辈赠与的红包,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现在蔡某要求分割小孩的财产,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1、蔡某2名下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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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分割孩子的压岁钱被法院驳回

问题1:本案中蔡某1和蔡某2名下的存款为什么不是蔡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蔡某1和蔡某2名下的存款是亲戚对其两个孩子的赠与,而不是对蔡某和王某的赠与,因此并不属于蔡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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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本案中亲戚赠与蔡某1和蔡某2的金额,是蔡某1和蔡某2所有的财产吗?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本案中,蔡某1和蔡某2收到的亲戚赠与的压岁钱,也是一种赠与,当蔡某1和蔡某2或者蔡某和王某表示接受后,这些金额的所有权就归于蔡某1和蔡某2。

问题3:从监护的角度看,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道:《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在本案中,蔡某和王某作为蔡某1和蔡某2的监护人,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应当基于监护责任对孩子的压岁钱等财产尽到保管的义务,而且不能侵占孩子的压岁钱,也不能用来自己消费,更不能直接在离婚时对其进行分割,从而损害孩子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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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本文由沪律网撰写:http://www.02164.net/hunyinjia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