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位大伯终生未曾婚育,侄儿侄媳见他年龄大了行动不便,便接到家中尽心照顾,大伯感激不尽,把自己一套房低价卖给他们,没想到,大伯去世后养子现身,索赔60万,你猜法院会怎么判?

大伯叫徐天,家住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一直未婚未育。

2000年12月,有一施姓人家超生,没法上户口,找到徐大伯,想把一个刚出生不久的男孩过继到他的名下。

徐天想想自己已50多岁,无儿无女,能收养一个男娃在身边,将来也能养老送终,便欣然接受。

于是,徐天便为施家孩子取名徐小天,办好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后,本想从此可以享受天伦之乐,没想到,施家却说孩子尚小,徐天又没有带娃经验,孩子还是有他们自己带比较妥善。

徐天觉得施家人这话说得没毛病,只好点头同意。

谁曾想,施家人一直抚养徐小天,始终没有将他送给徐天,还将他的名字改为施林。

施林长大后,平时与徐天也没有来往,更别提逢年过节来看望徐天,在他心中,根本就没有把徐天认作亲人。

徐天空欢天喜一场,只能叹自己命苦。

近几年,徐天年事已高,经常生病住院,多有不便,侄儿任青便同老婆商议,把徐大伯接到自己家安享晚年。

任青夫妇都是菩萨心肠,平时对徐大伯关怀备至,照顾有加;徐大伯生病住院期间,他们如同亲生儿女般慈乌反哺,伺候床前。

徐大伯经常被感动的热泪盈眶,人心都是肉长的,他过意不去,要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安置房送给任青夫妇。

任青夫妇却说,他们照顾徐大伯并不是想图他的什么,便拒绝接受。

徐大伯未曾遇到过这样朴实的人,送房子都不要,他只好改变策略,将自己的安置房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任青夫妇。

徐大伯去世后,任青夫妇披麻戴孝,给他办了后事。

送走徐大伯,任青夫妇自家有房子住,便把从徐大伯手中购买的安置房卖给了别人。

万没想到,施林听说任青夫妇把徐大伯的房子转手卖了,便把任青夫妇告到法院。

施林说他是徐天的养子,徐天和任青夫妇买卖房屋时故意隐瞒了作为所有权人之一和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他,恶意串通低价交易房产侵犯了他的财产权益。

施林诉求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任青夫妇赔偿他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徐天是生前和任青夫妇签订的合同,房屋登记在徐天一人名下,根据《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这套房子当时在法律上就属于徐天一人所有。

施林虽是徐天的养子,但对房屋没有任何主张权利,徐天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房屋,他卖自己的房子并不侵犯施林的权利。

就算任青夫妇以低价从徐天手中买房,但并没有强迫,况且亲友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优惠的。

并且,徐天生病住院期间由任青夫妇照顾,死后由任青夫妇办理后事,双方基于这种特殊关系,低于市场价买卖房屋是人之常情,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不能认定任青夫妇购买房屋具有加害施林的不良动机,主观上没有损害施林合法权益的故意,驳回施林的诉讼请求。

施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说两句:

老人徐天需要照顾时,养子施林在哪里?老人徐天生病住院办后事要花钱时,养子施林又在哪里?

那么多年徐大伯所需要的赡养费、保姆费、护理费……如果当时找养子施林好好算算,估计他跑得比谁都快!

房子登记在徐天的名下,他享有房子的处分权,生前以什么样的价格卖给谁,那是他自己的事,该房子不是作为遗产被任青夫妇继承的,养子施林想继承只能继承遗产,可这套安置房已经不是遗产。

老人徐天处理得非常好,谁付出谁受益,多亏不是办的遗产继承,而是以低价卖给了任青夫妇。

自己的财产想咋卖就咋卖,别人无权干涉,谁也告不赢。

生不养,死不葬,算什么养子?

更何况,这房子是产权人的,产权人无任何外债,无任何法定要偿付的钱款,也无任何人需要产权人去赡养,产权人有绝对处分权。

别说你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养子,还是几十年没什么来往的,就是亲生儿子也得靠边站。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生前没有照顾老人半分,凭什么要在老人去世后来争财产?这套房和你有半毛钱关系吗?

关心老人和抚养老人是获取遗产的必要前提,生前不管不顾,死后争遗产,一分都不能给。

大伯末婚未育,收养儿子就是为养老送终,可收养的儿子既不跟大伯性,也没生活在一起,最后也没养老送终,哪种义务都没尽到,却要求遗产继承,于情于法都不合理。

支持法院判决!身为养子未尽一天的孝,要钱的时候你出来了,光想好事呢,无功不受禄的道理都不懂。

真是:天理尚在究可喜,养子无德令人鄙。需要侍俸人不见,窥视遗产往前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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