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时,通过执行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债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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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周忠彬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要满足:

1、申请执行人必须对被执行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被执行人在法律上不能清偿其现有债务。

3、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无异议。

周忠彬律师补充: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周忠彬律师简介

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十余年律师经验,在千亿房企中梁集团担任过法务总监,对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交付及运营方面均有丰富经验。兼有二级建造师、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为地产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过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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