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如果生产者不知道使用的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标准,销售者不知其销售的商品是伪劣产品,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而生产、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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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应区别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或者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2.购买零部件组装假冒正品销售或者对旧货翻新未加标示后销售的定性。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表明生产、销售者具有欺骗故意和行为,消费者因陷入认识错误而购买,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手段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按照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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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部分伪劣商品掺杂在注册商标的商品中予以销售,如果能够分割或者区分的,对掺杂部分商品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如果不能分割或者无法区分的,对所销售的全部商品均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