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关前裕

通讯员 李茂康 王生伟

半年未交的990元违章罚款造成了990元的滞纳金,车主刘某文因在6个月内拒绝缴纳“四种违法”罚款而产生了等额滞纳金。5月20日,湖北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向刘某文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当事人刘某文履行1980元(含滞纳金990元)缴款义务。

郧西县观音镇黄土梁村村民刘某文于2023年10月13日10时30分,驾车行至观大线3KM处,因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无保险、未佩戴头盔“四种违法”行为,被郧西交警大队执勤民辅警查获。同年10月19日,郧西县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刘某文做出了罚款99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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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书送达后,刘某文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罚款,民警遂释法说理,出于“人性化”考虑,在法定15日内缴纳罚款之前,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刘某文未缴纳罚款。办案民警于2023年11月2日,第一次向刘某文发送善意短信提醒“应当及时缴纳罚款,以免产生滞纳金……”但刘某文不予理会;2023年11月4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刘某文已产生滞纳金29.70元,民警又第二次发送善意短信提醒“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已产生滞纳金29.70元……”刘某文仍不予理会;2023年11月6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已产生滞纳金89.10元,民警再次第三次发送善意短信提醒“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已产生滞纳金89.10元,以免产生更多滞纳金……”但刘某文仍然不予理会,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只有遵守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 鉴于刘某文触犯“四种违法”行为,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郧西县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依法向刘某文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明确要求刘某文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即2024年5月31日之前)履行依法缴纳罚款990元,依法加罚滞纳金990元,共计1980元。要求将上述款项转账至郧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罚没款汇缴户),刘某文拒绝签名。民警当场送达文书,并再次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仍拒绝缴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月20日,刘某文终于登录公安交管12123手机APP 平台缴纳了1980元罚款(含“四种违法”罚款990元、滞纳金990元)。刘某文将交款情况随即用电话告诉了办案民警。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