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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法发[20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所谓不作为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依申请不作为的案件。它是指行政机关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请求,对该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或者未给予实质性答复。如某公司向交通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任何答复,或者答复原则同意但未办理运输许可证。另一类是指当某种情况发生后,行政机关不需当事人申请或者请求,就应当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该种行为。如某商场发生火灾,公安机关发现后未组织救火。

不作为类案件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种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法定职责”“因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确定的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蔡小雪主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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