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经常被误以为盗窃数额够大才会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扒窃、还有入户盗窃都属于可以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其中,“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因为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大,“户”是人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屏障,谁也不希望自己的住所被随意侵入。

那么如果自己家忽然出现一个陌生人的话,第一反应肯定是“进贼了”,是入户盗窃的,这时候正常人的反应都是抓住小偷,但如果过程中小偷死了,算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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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的陈先生就碰上过这样的情况。

陈先生是做禽蛋生意的,所以家中有保存禽蛋的库房,2018年7月10日晚上11点半,陈先生叫上儿子去库房一起卸鸡蛋,两人正忙着,陈先生眼神偶然扫现仓库厕所,发现那边好像有个模糊的人影,立即走过去看。

这一看,还真不是陈先生眼花,确实有个陌生男子躲在角落,陈先生第一反应就是叫儿子过来共同把小偷控制住,同时赶快报警,结果,对方一看自己被发现,再听陈先生说要叫警察来,十分惊慌,一边说着“我没干什么,没偷你东西”,一边立刻就想跑。

陈先生当然不会让疑似小偷的人白白跑掉,马上拉住他,两人撕扯起来,你来我往场面十分混乱,不一会儿陌生人踩到了一枚鸡蛋,“呲溜”一下滑倒在地,陈先生因为扯着他,也跟着倒下去,他顺势把那人给压住,叫儿子快点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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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看陈先生的儿子在打报警电话,瞬间激烈挣扎起来,嚷着就算自己进去了,也很快能出来,到时候一定找陈先生的麻烦。

陈先生不以为意,他觉得自己抓小偷天经地义,谁想偷他的东西,谁就要受到法律惩罚,于是依然牢牢控制着男子,男子见状就说自己很不舒服,陈先生松开了一下,却发现男子瞬间就想爬起来跑。

这样的情况上演了两次,陈先生觉得他在玩“狼来了”的游戏,于是男子第三次说不舒服的时候,陈先生就不肯再松了,为了把人控制到等警方来,陈先生还轻拍了几下他的头,又叫儿子拿铁棍打了极力挣扎的男子腿几下,告诉他不要挣扎,等警察来了什么事都能辩清楚。

但陈先生没想到的是,警方赶来时,男子的脉已经比较弱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这名男子黄某已死亡。原来黄某有心脏病,经鉴定,他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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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陈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在这个案例中,陈先生事先并不知道陌生人黄某有心脏病,将黄某控制在地,实施了敲黄某脑袋和腿部的行为,也不是为了故意伤害他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证警方到来前黄某无法逃脱。

显然,陈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陈先生案发后两次被羁押,但检察院两次不批准逮捕,到2019年2月12日又因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时间15日,6天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随即陈先生也被第三次羁押,又取保候审。

所谓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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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黄某的家人也拿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向陈先生及其家属索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1万余元。

对于这个索赔,陈先生的家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黄某大半夜闯到人家里,自然会被认为是小偷,虽然因为黄某死了,他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不能再走司法程序,但一般情理下大家都会觉得他是入户盗窃,那么陈先生控制黄某,就不是故意犯罪;

而且,陈先生也不知道黄某有心脏病,无法预知自己按着他的行为可能导致其死亡,也不算过失犯罪。

黄某死了,他家中还有80多岁的老母亲,陈家也有点同情,但他们表示最多出于人道主义给他们6万元费用,而且也不能定为“赔偿”,就这样,双方为了陈先生算不算犯罪、赔不赔、赔多少的事争执不下,调解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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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涉嫌故意伤害罪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充分考虑了黄某涉嫌入户盗窃在先、陈先生对其实施控制并报警的自助情节;

还有一点要考虑到,那就是陈先生在家抓小偷,属于正当防卫,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是因为不知道小偷患有心脏病,导致小偷在这个过程中发病死亡了,不能因为出现死亡的结果,就混淆违法犯罪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抹杀常情来个“死者为大”。

陈先生的确有过失行为,但警方现场模拟后可以判断,其过失行为与黄某心脏病发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2019年7月,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了对陈宇的起诉,法院也驳回黄某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陈先生一家不用作赔偿。

“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陈先生一案的处理结果就是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既彰显了司法公正,也鼓励了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