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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也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且有效降低出行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的安全隐患。并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网约车司机、车辆所有人及网约车平台往往就赔偿主体、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产生纠纷,伤者不能依法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

对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就上述具体问题的审理,认定不一,裁判不一,严重影响受害方及时获赔的合法权益,且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案应同判的司法精神的落实。

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5月13日发布的《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就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各方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该解答指出,网约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网约出租汽车一方责任,由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后仍不足的,应分情况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一是,网约出租汽车系平台公司自营的,由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驾驶人追偿;

二是,网约出租汽车非平台公司自营,当事人请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平台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与驾驶人签订的挂靠、承包、合作等相关协议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三是,平台公司仅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提供信息媒介服务的,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此,对于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受害方,其索赔的对象明确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经营公司。至于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经营公司赔偿后能否追偿到位的问题,不影响受害方的权益。当然,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非平台公司自营的网约车,如果受害方认为向驾驶人索赔更为有利,也可以选择要求驾驶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