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几经周折最终反转的正当防卫案件总会引起社会的关注,比如被大家熟知的于欢辱母案、退役女兵反杀案等等。人们对这些案件的看法众说纷纭,而背后体现出的情理、法理、事理,却让我们对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满怀信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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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年逾古稀的杨某杰如今回忆起六年前的一幕,仍然心有余悸。那是2017年一个夏天的午后,正在屋里纳凉的杨某杰突然听到8岁的孙子小睿睿在外面撕心裂肺的叫喊,他赶紧跑到屋外,看到同村的杨某全醉醺醺的叫骂着,正用手死死掐着小睿睿的脖子,眼见自己疼爱的孙子被杨某全掐的面部铁青,他怒喝着让杨某全放手,而杨某全不仅不放手,还扬言要掐死这个8岁的孩子。

情急之下,杨某杰拿起一把钩刀就朝杨某全的手臂砍了过去,见杨某全的手有所松动,立即把惊恐不已的小睿睿拉到自己身边,随即又向杨某全砍了几刀,直到杨某全受伤倒地,确认自己8岁的小孙子不会再被伤害,杨某杰才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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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杨某全与杨某杰两家之前因为土地纠纷一直有矛盾。这一天,杨某全酒后路过杨某杰家门口时,想起之前的矛盾纠纷,怒意加上酒意,便捡起路边的石头砸杨某杰家的厨房。这时候,杨某杰的孙子小睿睿正好出门,杨某全看见小睿睿,不由分说,将孩子抓住,恶狠狠的掐住孩子脖子泄愤。

杨某杰一怒之下挥刀将杨某全砍伤,事后杨某全被鉴定为轻伤一级。而杨某杰则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件上诉到二审后,法院将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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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杰不服判决,他始终认为自己为了救孙子才砍伤了杨某全,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便开始了漫长的申诉维权之路。直到2023年5月,僵持了六年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当地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杨某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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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1.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为何没有认定杨某杰是正当防卫,而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起案件的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杰用钩刀砍了杨某全一下后,杨某全掐住小睿睿的手就松开了,杨某杰在小睿睿脱离危险之后又向杨某全砍了几刀,明显有故意伤害杨某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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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杨某全经过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按照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罚规定,一般会被处以6个月至18个月的有期徒刑。所以,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杰有期徒刑1年。

在二审中,法院将杨某杰砍向杨某全的第一刀认定为正当防卫,其他几刀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又考虑到杨某杰已70岁,年事已高,将刑期改为有期徒刑8个月。

2.杨某杰最终又是如何被认定为属于正当防卫的?

法院之前对杨某杰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是侧重杨某杰砍伤人的客观因素,没有对杨某杰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作出公正的考量,缺少对杨某杰构成正当防卫要件的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关键因素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必须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客观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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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杨某全掐着自己孙子的脖子不放,孩子随时都有可能被掐死,在这种情况下,杨某杰砍伤杨某全就是为了制止后者正在进行的伤害,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

结合案发当时的情形,杨某杰是70岁的老人,杨某全是30多岁的青壮年,两人的武力值对比强弱差距很明显,所以对于杨某杰和他的小孙子来说,危险并没有解除。

杨某全被杨某杰砍了第一刀之后松开了手,杨某杰又向他砍了几刀,在不能确定杨某杰的轻伤是哪一刀所致的情况下,轻易推演出杨某杰后来砍向杨某全的几刀是故意伤害,证据显然不扎实,所以检察院最终认定杨某杰属于正当防卫。

3.认定杨某杰属于正当防卫的为什么是检察院的决定书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呢?

现实中,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权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但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与法院的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书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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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认定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今后也不会留下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法院作出的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是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因为被告人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不需要实际承担刑事处罚,而作出的判定。

法院的免于刑事处罚判定会记录在案,也就意味着被告人会留下前科记录,对被告人的未来生活有一定影响。所以,相比之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杨某杰更为有利,亦是对他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完全认可。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